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顺灏股份”) 为
规范公司运作,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因新增和删减部分条款,本次修订同时也对《公司章程》全文的条款序号进行了相应调整,并将全文涉及的阿拉伯数字统一调整为中文数字,以规范表述。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顺灏新材料科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顺灏新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2006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 他有关规定,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 题的暂行规定》,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市商务委关于同意上海绿新烟包材 以《市商务委关于同意上海绿新烟包材 料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
料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批 复 》 ( 沪 商 外 资 协
有 限 公 司 的 批 复 》 ( 沪 商 外 资 协 [2008]565 号)批准,由上海绿新烟包
[2008]565 号)批准,由上海绿新烟包 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 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
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310000768782097N。
为:91310000768782097N。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真陈路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普陀区
200 号,邮政编码:200331。 真陈路 200 号,邮政编码:200331。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裁为公司的法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定代表人。 人。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诉公司,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
购情形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的行为、且不存在不具备所任职务的资
格与能力之情形,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
或终止职务的,公司应当按照该名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年
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五倍支付一次性
补偿金。该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已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被解
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或赔偿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新增)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和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高档纸 营范围:高档纸及纸板(新闻纸除外)、及纸板(新闻纸除外)、新型电容薄膜、 新型电容薄膜、高阻隔膜、多功能膜、高阻隔膜、多功能膜、镭射膜、镭射纸, 镭射膜、镭射纸,铝箔纸、铝箔卡的开铝箔纸、铝箔卡的开发、生产、加工; 发、生产、加工;自产产品,上述同类自产产品,上述同类产品、纸张及纸制 产品、纸张及纸制品、食用农产品、电品、食用农产品、电子产品的销售(含 子产品的销售(含网上零售)、佣金代理网上零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 (拍卖除外)、进出口;提供相关配套服口;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及相关的技术咨 务及相关的技术咨询、包装设计服务;询、包装设计服务;网络技术开发;天 网络技术开发;天然生物肥料、有机饲然生物肥料、有机饲料的研发、制造、 料的研发、制造、销售。土壤改良;自销售。土壤改良;自有房屋租赁。 有房屋租赁。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本章程的规定,回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股东权益所必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式 其它方式。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 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回购本
式。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四)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方式进行。
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回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份的,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东大会的授权,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事会会议决议。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回购本十四条规定回购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