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ZHANGJIAGANG CHEMICAL MACHINERY CO., LTD.
(江苏省苏州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澄杨路 20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发行股数:4,800万股
三、每股面值:1.00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29.50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2011年3月2日
六、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18,991万股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玉忠先生及其配偶钱凤珠女士、钱
凤珠之妹钱红华和钱凤娟、陈玉忠之兄陈玉峰、陈玉忠配偶之妹夫郏爱军、陈玉
忠之外甥褚伟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其余股东,即国信弘盛投资有限公司、苏州美林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金茂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汾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国润创业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成都共赢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恒祥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磐石投资有限公
司及卢正滔等15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
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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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有
关规定,本公司股票首次发行并上市后,国信弘盛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持有的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九、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1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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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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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为14,191 本次拟公开发行4,800
币普通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8,991
发行人股东已就其所持发行人股份作出自愿锁定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玉忠先生及其配偶钱凤珠女士 、钱
凤珠之妹钱红华和钱凤娟、陈玉忠之兄陈玉峰、陈玉忠配偶之妹夫郏爱军、陈玉
忠之外甥褚伟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其余股东,即国信弘盛投资有限公司、苏州美林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金茂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汾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国润创业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成都共赢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恒祥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磐石投资有限公
司及卢正滔等 15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 得超
过 50%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的有
关规定,本公司股票首次发行并上市后,国信弘盛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持有的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二、根据 2010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截止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完成前的滚存利润由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
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三、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应收账款发生坏账风险
公司属于化工装备制造行业,主要生产非标压力容器,公司根据客户的特殊
要求生产产品。由于产品的生产周期较长,公司与客户之间一般采取分期收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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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履行合同,因此形成较大应收账款。截至 2010 年 9 月 30 2009 年 12 月
31 日、2008 年 12 月 31 日和 200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 为
37,296.32 万元、 38,227.01 万元、17,967.95 万元和 11,630.14 万元,占当期营业
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4.23% 41.45% 20.41 19.67%
款中账龄在一年以内的比例均在 60%
型国有企业等一些中高端客户,实力雄厚、信用良好,但是仍然存在应收账款发
生坏账的风险。
(二)下游行业产能过剩风险
2009 年 9 月 26 日,国务院转发了《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表示对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
设问题需引起高度重视,包括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
备、电解铝、造船、大豆压榨等行业重复建设,产能过剩矛盾十分突出。
公司已经形成了蒸发器、煤化工设备、石油化工设备三足鼎立的主营业务产
品构成,报告期内煤化工设备的销售收入占比约为 40%
众多大中型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煤化工合同持续增长, 截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公司已签订的交货日期在 2010 年以内的煤化工设备方面的合同金
额达到了 5.12 亿元,占公司已签订的交货日期在 2010 年以内的合同总金额的
35.40% 2010 年以后的合同金额为 9.81 亿元,其中,煤化
工合同金额为 3.86 亿元,占交货期在 2010 年以后的合同金额的 39.35%
目前的产业政策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但是如果未来国家出台更
严厉的限制煤化工产业发展的政策 ,有可能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不利影
响。
(三)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锦隆化机厂设立于1989年,前身是张家港市后塍镇社会福利厂,是张家港市
宏利医用布厂的下属镇办民政福利企业 ,依据法规享受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政策。根据江苏省社会福利生产办公室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福企证字第
32000582077号),锦隆化机厂于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享受社会福利企业待
遇。2008年9月16日,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张家港锦隆化工机械厂产权
界定的批复》确认锦隆化机厂为化机有限全资附属企业 。张家港市国家税务局和
张家港市地方税务局于2008年5月15日出具了《关于张家港锦隆化工机械厂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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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合法性的确认函 》(以下简称“《确认函》”)确认:“张
家港锦隆化工机械厂在2007年12月31日前仍符合社会福利企业的条件,享受社
会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07年11月15日,经张家港市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股
东会决议,将张家港锦隆化工机械厂吸收合并并注销。
根据民福发〔1990〕21 号《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本
办法适用于国营和集体社会福利企业 ”,即只有国营和集体社会福利企业才能享
受税收优惠,而根据苏政办发[1998]134 号《江苏省社会福利企业产权制度改
革的意见》第二条“改制后符合《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福利企
业的基本条件,并达到下列标准保留福利企业资格 ”,即江苏省规定对进行产权
制度改革后达到基本条件的福利企业保留福利企业资格,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锦隆化机厂享受社会福利企业税收优惠符合江苏省的相关法规规定 。但是,
国家民政部直到 2007 年 6 月 29 日才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认可了福
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因此,如果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江苏省社会福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
在 2007 年 7 月 1 日之前无效,那么公司将可能存在补缴以前年度的企业税收差
额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