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2021 年 1 月)
序号 修订前的内容 修订后的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1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上市后,公司所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
2 发行的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中存管。 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史万 第十八条 公司由河南通达电
福,马红菊、曲洪普、邵学良、马艳 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全体发起
红、焦会芬、李发明。各发起人认购 人以河南通达电缆有限公司截至
的股份数、出资金额和持股比例如 2007 年 10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折
下: 股认购取得公司股份,公司发起人为
股东名 认购股 出资金额(万 持股比 史万福,马红菊、曲洪普、邵学良、
称 份数(万 元) 例
股) 马艳红、焦会芬、李发明。各发起人
3 史万福 认购的股份数、出资金额和持股比例
2237.44 2237.44 38%
马红菊 1884.16 1884.16 32% 如下:
曲洪普 588.8 588.8 10% 股东名 认购股 出资金额(万 持股比
称 份数(万 元) 例
邵学良 588.8 588.8 10% 股)
马艳红 353.28 353.28 6% 史万福 2237.44 2237.44 38%
焦会芬 117.76 117.76 2% 马红菊 1884.16 1884.16 32%
李发明 117.76 117.76 2% 曲洪普 588.8 588.8 10%
合计 5888.00 5888.00 100% 邵学良 588.8 588.8 10%
马艳红 353.28 353.28 6%
焦会芬 117.76 117.76 2%
李发明 117.76 117.76 2%
合计 5888.00 5888.00 100%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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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司收购其股份。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5 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 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式。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会会议决议。
6 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给职工。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10%,并应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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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
得对本款规定作任何修改。
第三十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利,承担同种义务。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凭证建立和更新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种义务。
8 据。
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
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股东名册应当加盖公司公章并
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应当将股东名册放置于公
司办公地点,以便于公司股东随时查
阅,在股东提出要求时,公司应当向
股东提供加盖公章且标明日期的股
东名册复印件。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