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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达股份: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预披露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08


证券代码:002560        证券简称:通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1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预披露公告

    持股5%以上的股东曲洪普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曲洪普先生的《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5,050,94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84%)的股东曲洪普计划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1.17%,如减持公司股份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姓名:曲洪普

    2.任职情况:公司董事、总经理

    3.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曲洪普先生目前持有公司股份25,050,94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84%。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公司股份及公司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

    3.减持数量和比例:减持数量不超过5,000,000股,不超过其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9.96%,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17%。若计划减持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其他合法方式。


  5.减持期间: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

    6.减持价格:根据市场情况而定。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曲洪普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

    1.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即2011年3月3日至2012年3月3日),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二)曲洪普先生在《关于董事、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2)及《关于公司董事、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7)中作出的承诺:

    本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和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即2018年5月26日至2018年11月26日)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曲洪普先生严格履行以上承诺,没有出现违背承诺的情况。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曲洪普先生此前承诺未发生矛盾。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公司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具体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亦不存在违反股东相关承诺的情况。

    3.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督促以上股东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曲洪普先生向公司呈交的《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