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59 证券简称:亚威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0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苏亚威
创科源激光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科源”)于2018年1月收到无锡市滨湖
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湖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苏0211民初352号
的《应诉通知书》和《传票》,以及原告姜勇诉朱正强、宋美玉、创科源的《民
事起诉书》。案件基本情况详见公司2018年1月2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03)。
2021年5月,公司收到滨湖法院送达的(2018)苏0211民初352号之三《民
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姜勇的起诉,本案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5月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诉
讼进展公告》(2021-032)。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2年7月19日,创科源收到滨湖法院短信送达的案号为(2022)苏0211民
初2562号的开庭通知。
根据原告姜勇诉朱正强、宋美玉、创科源的《民事起诉状》所述,相关情
况如下:
1、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朱正强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 42,226,210 元及逾期还款利
息,截至起诉之日利息总额暂计为 32,876,623 元;
(2)请求判令宋美玉、创科源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因主张上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 100 万元整;
(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事实和理由
2015 年 12 月起,朱正强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提出借款。截至 2017 年
11 月 20 日,原告已累计向朱正强出借 51,241,250 元借款,且朱正强也拖欠了
高额利息未付。考虑到出借资金数额巨大,为保障原告权益,故双方在对账
后,又于 2017 年 11 月 26 日形成还款计划一份,就之前所有借贷关系和归还方
式等予以明确,并且由宋美玉和创科源向原告出具担保书,两被告均承诺对朱正强结欠原告的上述所有借款本息及需要承担的其他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原告于 2017 年末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2018)苏 0211 民初 352 号案件立
案审理。后法院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处理,经调查,原告就本案提起的民事诉讼未涉嫌刑事违法犯罪,属于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
三、其他尚未批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有零星、小额经济纠纷等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在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中,有加盖创科源公章但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担保人为创科源的借款担保书一份,但公司对该借款担保书不知情。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规定: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该借款担保行为并未履行公司及创科源相关决策审批程序。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司法途径等手段,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合法权益,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
后续进展。
上述案件尚未终审和最终执行,对公司的影响将以最终执行结果确定,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姜勇的《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