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59 证券简称:亚威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2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苏亚威创科源激光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科源”)于2018年1月收到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苏0211民初352号的《应诉通知书》和《传票》,以及原告姜勇诉朱正强、宋美玉、创科源的《民事起诉书》。案件基本情况详见公司2018年1月2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03)。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苏0211民初35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姜勇在一定时间内反复多次从事有偿民间借贷活动,属于职业放贷人,且在出借过程中涉嫌存在朱正强签收虚假银行承诺汇票和指定第三方收款等行为虚增债务的情形,本院认为原告姜勇可能涉嫌犯罪,依法应由公安机关进行审查,故原告姜勇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姜勇的起诉,本案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批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有零星、小额经济纠纷等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终审和最终执行,对公司的影响将以最终执行结果确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8)苏0211民初35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