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59 证券简称:亚威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0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苏亚威创科源激光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科源”)于2018年8月收到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苏0205民初1116号的《应诉通知书》、《传票》及《民事诉状》。案件基本情况详见公司2018年8月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26)。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0年6月10日,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205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正强、宋美玉、江苏亚威创科源激光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克锋共同归还借款本金465万元及相应利息(以本金26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5日起,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4日起,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朱正强、宋美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克锋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93万元及相应利息(以本金193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朱克锋的其他诉讼请求。”
创科源不服上述判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1年1月28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2民终30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205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
(二)朱正强、宋美玉、江苏亚威创科源激光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克锋共同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三)朱正强、宋美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克锋共同归还借款本金458万元及相应利息(以本金26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5日起,以本金193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8日起,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四)驳回朱克锋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7,780元(朱克锋已预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朱克锋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4,000元(江苏亚威创科源激光装备有限公司已预交),合计156,780元,由朱克锋负担84,080元,由朱正强、宋美玉负担48,327元,江苏亚威创科源激光装备有限公司负担24,373元(朱正强、宋美玉应负担的28,700元、19,62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分别直接支付给朱克锋、江苏亚威创科源激光装备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批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有零星、小额经济纠纷等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最终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将以最终执行结果确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205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
(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2民终308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