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57 证券简称:洽洽食品 公告编号:2023-045
债券代码:128135 债券简称:洽洽转债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包头洽洽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洽洽”)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共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98 号文核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40 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1,160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8,840 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华
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2 月 24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会验字[2011]3442 号《验资报告》。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经公司 2023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 2023 年 5
月12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优先使用剩余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历年利息收入投资建设“包头洽洽坚果休闲食品扩建”项目。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鉴于“包头洽洽坚果休闲食品扩建”项目实施主体为包头洽洽,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包头洽洽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国元证券共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将“包头洽洽坚果休闲食品扩建”项目募集资金存放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用于项目实施时的募集资金划转。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行 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存 募集资金用途
专户账号 储金额(元)
包头洽洽食品 兴业银行股份有 59301010010086 0.00 “包头洽洽坚果休
有限公司 限公司包头分行 2717 闲食品扩建”项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包头洽洽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甲方二统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_593010100100862717 ,该专户资金余额由公司根据项目进度从甲方一超募资金账户中按需存入。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包头洽洽坚果休闲食品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甲方一作为甲方二实施“包头洽洽坚果休闲食品扩建”项目的授权人及
唯一股东,应当确保甲方二遵守甲方一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甲方一方的调查与查询。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彬、王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等方式通知丙方和甲方一,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和甲方一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