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56 证券简称:辉隆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8
债券代码:124008 债券简称:辉隆定转
债券代码:124009 债券简称:辉隆定 02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27,722 万元人民币向全资子公司安徽海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华科技”)进行增资,用于实施本次募投项目。本次增资完成后,海华科技的注册资本将由13,200万元增加至40,000万元,922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本次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本次增资事项在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安徽辉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37 号)核准,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3,000 万元;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51,406.52 万元。
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股份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
币 644,065,194.92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21,820,086.0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22,245,108.84 元。该项募集资金已于 2020年3月31日全部到位,并且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大华验资[2020]000123 号《验资报告》。
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入募集资金额
1 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 18,084.52
2 海华科技 1000t/a 百里香酚,3000t/a 薄荷醇项目 27,722.00
3 支付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费用 2,600.00
4 偿还债务及补充流动资金 16,000.00
合计 64,406.52
二、增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安徽海华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8 年 10 月 08 日
法定代表人:解凤苗
注册资本: 13200 万
注册地址: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区开源大道 36 号
主要经营项目: 1 万吨/年 3,4-二氯硝基苯、10500 吨/年对(邻)
氨基苯甲醚、1500 吨/年间氯苯胺、38000 吨/年盐酸、4000 吨/年邻甲酚、1 万吨/年间甲酚、1100 吨/年对甲酚、800 吨/年次氯酸钠、1.4 万吨/年对氯甲苯、1.6 万吨/年邻氯甲苯、10030 吨/年甲苯(物料回收)、200 吨/年乙醇(物料回收)、硫代硫酸钠、二甲苯基醚、食品添加剂(2,6 一二叔丁基对甲酚(BHT))、克利西丁、百里香酚、L-薄荷醇的生产、销售;自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3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66,825.68 95,356.32
负债总额 30,741.05 47,330.41
净资产 36,084.63 48,025.91
项 目 2019 年度 2020 年 1-3 月
营业收入 86,790.16 16,166.47
利润总额 16,087.42 4,415.41
净利润 13,778.78 3,790.20
2019 年相关数据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0年相关数据未经审计。
三、本次增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具体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公司以募集资金对海华科技增资符合公司业务的发展方向,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增资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公司、海华科技、独立财务顾问之后将与海华科技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公司、海华科技、独立财务顾问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本次增资后,增资款项将存放于海华科技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专项用于募投项目建设,公司及海华科技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增资有利于增强海华科技的资金实力,促
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本次增资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的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增资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增资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向海华科技增资,是满足海华科技募投项目的未来经营发展需求,有利于提升其运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长远利益。本次增资后,海华科技仍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的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增资事项。
七、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以增资的形式投入子公司海华科技符合募集资金项目用途,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亦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四)独立财务顾问发表的核查意见。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