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56 证券简称:辉隆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5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2 月14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定,对公司本次交易中予以涉及的募集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募集资金”)方案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一、 调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案
(一)调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数量
调整前为:
根据中国证监会《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应规定,上市公司拟通过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64,406.52 万元,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入募集资金额
1 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 18,084.52
2 年产 1,000 吨百里香酚,3,000 吨薄荷醇项目 27,722.00
3 支付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费用 2,600.00
4 偿还债务及补充流动资金 16,000.00
合计 64,406.5 2
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 100%,且发行股份数量(含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初始转股价格转股数)不超过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0%。
1、非公开发行普通股的发行对象数量
本次发行普通股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10 名投资者,且在募集配套资金过程中,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对象和普通股发行对象合计不超过 10 名投资者,同一认购对象同时认购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普通股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2、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数量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10 名投资者,且在募集配套资金过程中,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对象和普通股发行对象合计不超过10 名投资者,同一认购对象同时认购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普通股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调整后为:
根据中国证监会《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应规定,上市公司拟通过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64,406.52 万元,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入募集资金额
1 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 18,084.52
2 年产 1,000 吨百里香酚,3,000 吨薄荷醇项目 27,722.00
3 支付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费用 2,600.00
4 偿还债务及补充流动资金 16,000.00
合计 64,406.5 2
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 100%,且发行股份数量(含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初始转股价格转股数)不超过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
1、非公开发行普通股的发行对象数量
本次发行普通股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投资者,且在募集配套资金过程中,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对象和普通股发行对象合计不超过 35 名投资者,同一认购对象同时认购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普通股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2、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数量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投资者,且在募集配套资金过程中,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对象和普通股发行对象合计不超过35 名投资者,同一认购对象同时认购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普通股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二)调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原则
调整前为:
1、非公开发行普通股的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采取询价发行的方式,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 20 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90%。
2、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
本次向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期首日。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初始转股价格。后续如相关监管机构对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定价方式出台相关政策指引的从其规定。
调整后为:
1、非公开发行普通股的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采取询价发行的方式,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 20 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
2、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
本次向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期首日。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初始转股价格。后续如相关监管机构对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定价方式出台相关政策指引的从其规定。
(三)调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限售期安排
调整前为:
1、非公开发行普通股的限售期安排
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本次交易中所认购股份的限售期的规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公司及认购对象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2、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限售期安排
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本次交易中所认购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锁定期的规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公司及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3、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限售期安排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在此期间,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根据约定行使转股权。
调整后为:
1、非公开发行普通股的限售期安排
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本次交易中所认购股份的限售期的规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公司及认购对象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2、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限售期安排
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本次交易中所认购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锁定期的规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公司及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3、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 6 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在此期间,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根据约定行使转股权。
二、调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履行的程序
2020 年 3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调整无需重新提交中国证监会核准。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调整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
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系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最新规定进行的调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调整。
特此公告。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