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8 证券简称:金新农 公告编号:2022-104
债券代码:128036 债券简称:金农转债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70 号),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117,056,856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5.98 元,应募集资金总额 699,999,998.88 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0,619,864.95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89,380,133.93 元。上述募
集资金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全部到位后,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8-33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批准,公司及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或“专户”)并与相关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余 额
账户名称 募集资金用途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万元)
深圳市金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农科技股份 补充流动资金 限公司深圳公明支行 41020800040076241 69,205.66
有限公司
广东天种牧 广东天种生猪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774476100147 0
业有限公司 标准化养殖项 司深圳市分行
目(一期)
广东天种牧 广东天种生猪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业有限公司 标准化养殖项 司深圳彩田支行 443066175013006157304 0
目(二期)
注:1、上述账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差异系部分发行相关费用尚未支付;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将养殖项目募集资金款项划转至对应募投项目专用账户。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约方
1、补充流动资金
甲方: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2、广东天种生猪标准化养殖项目(一期)
甲方: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一”)
广东天种牧业有限公司(“甲方二”)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3、广东天种生猪标准化养殖项目(二期)
甲方: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一”)
广东天种牧业有限公司(“甲方二”)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二)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广东天种牧业有限公司合称“甲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合称“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或其下属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施婷、穆波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4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