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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48 深市 金新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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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新农: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

公告日期:2021-09-15

金新农: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548      证券简称:金新农          公告编号:2021-117
债券代码:128036      债券简称:金农转债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
                  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按照相关要求,公司现将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相应的整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相应落实情况

    2018 年 7 月 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关于对深圳市金
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 122 号),主要内容如下:

    2018 年 1 月 31 日,你公司披露《2017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 2017
年修正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9,529.36 万元
至 1.11 亿元。2018 年 2 月 3 日,你公司披露《2017 年度业绩快报》,预计 2017
年度净利润为 1.05 亿元。2018 年 4 月 19 日,你公司披露《2017 年度业绩快报
修正公告》,将 2017 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 6,390.11 万元。2018 年 4 月 24 日,
你公司披露《2017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 6,765.78 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预计 2017 年净利润与 2017 年度实际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你公司未能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的上述
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1 条、第 11.3.3 条、第
11.3.7 条以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5.3.4 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俊海、财务负责人刘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2 条和第 3.1.5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函》后,董事会高度重视,及时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责任部门进行了传达,并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组织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部门及信息披露部门相关人员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则进行学习与理解,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

    加强公司对财务数据的管理、预测的准确性,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提高规范运作的意识,努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披露信息,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三、最近五年收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其他监督文件

    (一)问询函情况

    1、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金新农饲
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 37 号);

    2、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金新农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 177 号);
    3、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30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金新农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 300 号);
    4、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4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金新农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 534 号);

    5、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7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金新农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 666 号);

    6、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4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金新农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 871 号);

    7、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1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金新农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 50 号);
    8、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5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金新农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 225 号);

    9、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金新农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 421 号)。

    10、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3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金新农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20】第 49 号)。

    11、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6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金新农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 350 号)。
    12、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金新农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 87 号)。

    公司对上述问询函所提到的问题均按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解释说明并作书面回复。

    (二)关注函

    1、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6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金新农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 191 号);

    2、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6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金新农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 39 号)。


    3、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金新农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 52 号)。

    4、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金新农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 372 号)。

    公司对上述关注函所提到的问题均及时进行核查、按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解释说明并作书面回复或补充披露。

    除上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监管函、问询函、关注函外,公司最近五年没有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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