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有限执行,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
第二条 按照内部控制缺陷成因或来源,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设计缺陷,是指公司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或现存控制设计不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按已设计的控制措施执行,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设计缺陷:
(1)不能实现既定的控制目标;
(2)关键控制点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
(3)控制措施成本过高,远远大于预期效益。
运行缺陷,设计合理且适当的内部控制由于运行不当,包括未按设计的方式或意图运行、运行的时间或频率不当、没有得到一贯有效运行、执行人员缺乏必要授权或专业胜任能力等,无法有效实现控制目标。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运行缺陷:
(1)未执行或未有效执行有关的控制措施;
(2)未按授予的权限执行;
(3)不能及时提供已遵守内部控制的有效证据。
第三条 按照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严重程度,内部控制缺陷分为重
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
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陷的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不会严重危及内部控制的整体有效性,但也应当引起董事会、管理层的充分关注。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第四条 按照具体影响内部控制目标的具体表现形式,内部控制缺陷分为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第三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总体认定标准
第五条 按照内部控制缺陷对财务报告目标和其他内部控制目标实现影响
的具体表现形式,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分别制定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针对财务报告目标而设计和实施的内部控制。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主要是指不能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缺陷。根据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公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将缺陷划分确定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定量标准列示如下(按照孰
低原则):
一般缺陷:
1、错报金额<营业收入总额的 1%;
2、错报金额<净利润的 5%(绝对值);
3、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 1%。
重要缺陷:
1、营业收入总额的 1%≤错报金额<营业收入总额的 5%;
2、净利润的 5%(绝对值)≤ 错报金额<净利润的 10%(绝对值);
3、资产总额的 1%≤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 10%。
重大缺陷:
1、错报金额≥营业收入总额的 5%;
2、错报金额≥净利润的 10%(绝对值);
3、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 10%
(二)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相对应的缺陷:
缺陷程度 缺陷迹象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2)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公司内部控制
重大缺陷
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3)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
和控制措施;
(2)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
重要缺陷
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3)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
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 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第七条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针对除财务报告目标之外的其他目标(主
要包括战略目标、资产安全、经营目标、合规目标等)的内部控制。公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将缺陷划分确定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定量标准列示如下:
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执行。
(二)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相对应的缺陷:
缺陷程度 缺陷迹象
(1)内部控制环境无效;
(2)董事、监事和高层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发生贪污、受贿、挪
用公款等舞弊行为;
(3)违规泄露对外投资、资产重组等重大内幕信息,导致公司股
重大缺陷 价严重波动或公司形象出现严重负面影响;
(4)重大事项违反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5)外部审计机构认为公司存在其他重大缺陷的情况。
(1)未经授权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担保、投资有价
证券、金融衍生品交易、资产处置、关联交易;
(2)公司核心岗位权责不清,人员严重流失的情况;
重要缺陷 (3)因执行政策偏差、核算错误等,受到处罚或对公司形象造成
严重负面影响;
(4)外部审计机构认为公司存在其他重要缺陷的情况。
一般缺陷 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第八条 本制度下定量标准中所指的财务指标值均为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
合并报表数据。
第九条 如公司经营状况及资产总额、利润总额等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需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上述定性及定量标准评估其适当性并进行适当修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办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