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网
站 (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
文, 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深圳市成农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公司持有的股份。
发行人股东深圳市轻松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陈俊海、王军、关明阳、郭立新、王坚能、刘超、杨
华林)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于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持有的成农投资股权,也不由成农投资回购
该部分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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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承诺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陈俊海、王坚能、杨
华林、关明阳、郭立新、王军、刘超、何显坤、刘谋健、张颖、廖建英、翟卫兵
还承诺:在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
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50%。
二、根据 2010 年 2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 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在本
次发行完成后,由本公司新老股东共同享有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
配利润。
三、本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1、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作为饲料生产企业,能量原料玉米、蛋白质原料豆粕、鱼粉等三种主要
原材料占公司生产成本约为50%左右,近年来玉米价格持续上涨,而豆粕、鱼粉
等原材料又容易受到国际市场的影响。公司生产所需原材料玉米、豆粕和鱼粉价
格的大幅度波动,将对本公司产品的生产成本产生直接影响,公司产品销售价格
也将根据其对生产成本影响程度并结合市场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因此,能够较为
有效的控制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但是,当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时,公司由于
市场因素或者其他原因未能及时到位的调整产品销售价格,则存在对经营业绩产
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2、销售季节性风险
公司主营产品为各类猪饲料,其下游需求市场是生猪养殖业,由于春节期间
大量的生猪出栏销售,养殖户的生猪存栏量大幅下降,因此,春节后养殖户对饲
料的需求也大幅减少,饲料产品的销售随着养殖周期的变化而呈现一定规律的季
节性波动,即每年第一季度,是猪饲料销售的淡季,因而,公司存在饲料产品销
售季节性风险。
3、畜禽疫情、食品安全及自然灾害风险
近年来,我国多次发生大范围的动物疫情,影响了养殖业与饲料工业的稳定
发展,猪高热病、蓝耳病等疫情导致了全国的猪饲料产量有所下降;饲料行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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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问题不容忽视,近年来滥用饲料添加剂的情况时有发生,饲料产品中的有毒
有害物质若不得到有效控制,将威胁养殖动物的生产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从而影
响本行业的稳定发展;如发生自然灾害,玉米、大豆等农作物歉收,则会造成公
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采购成本增加,不利于经营。可见,畜禽疫情、食品安全问
题及自然灾害对公司所处的饲料行业有重大不利影响。
4、发行人的租赁经营风险
发行人自 2003 年 4 月以来在深圳使用的生产经营场所系向自然人陈隆智租
赁方式取得,2009 年 7 月 21 日,发行人与陈隆智续签《厂区房屋租赁合同》,
向陈隆智租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上石家上南工业区 1 号第 1
栋、第 2 栋和第 3 栋,租赁期为 3 年。本次租赁已按照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
续,但由于历史原因,该处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书。若该处房屋在租赁期间被列
入政府拆迁范围,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010 年 11 月,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光明管理局出具书面证明,发
行人租赁的房产所用土地为建设用地,未来三年不会纳入城市更新改造范围,地
块及附属建筑物也不在土地整备任务范围内。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出
具的书面证明,发行人所租赁的房产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目前不存
在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情形,也未列为被拆迁对象,未来三年内可以使用。深圳
市光明新区拆迁办亦出具了《关于金新农公司用地有关情况的说明》,确认发行
人所处的用地未纳入光明新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征收拆迁范围,未来三年内也无
其他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计划征用。
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已承诺:若发行人所租赁的房产(包
括办公楼、厂房和宿舍)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被强制拆除,愿意在毋需公司
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承担公司所有拆除、搬迁的成本与费用,并弥补其拆除、
搬迁期间因此造成的经营损失;若发行人因土地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被有权
部门认定为无效而与出租方产生诉讼、仲裁等纠纷,则本人/本公司愿意在毋需
股份公司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承担股份公司因该等纠纷而支付的律师、诉讼
费、案件受理费等所有成本与费用。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定及业务进一步
发展的需要,发行人已在距离上述房屋不远的广东省惠州市取得一块土地,拟用
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该项目建成投产后,将逐步取代发行人在上述房屋的生产
任务,发行人对该处房屋的依赖将逐步降低直至消除,以彻底实现生产经营的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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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稳定。
5、依赖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技术失密风险
饲料行业竞争激烈,核心技术是饲料企业赖于获得产品竞争优势、降低制造
成本、延长产品生命周期、获得高额利润的基础。公司在多年的经营过程中,通
过不断的技术开发,拥有多项自主开发的核心技术并已经获得“一种仔猪代乳饲
料”、“超早期断奶仔猪料”等发明专利,但是公司为避免申请国家专利中因技术
公示而产生较大范围的技术泄密,大部分的技术仍以非专利形式的专有技术存
在。因此,本公司掌握了大量的非专利技术,如产品的配方、饲料添加剂活性等
研究成果技术,其中最为核心的是产品的配方,这些技术掌握在少数核心技术人
员及管理人员手中,公司面临着依赖核心技术人员及技术失密的风险。
6、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1)增值税优惠
饲料加工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一大综合类工业门类,为推动饲料加工业的发
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本公司(含子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 号)规定,享受
了销售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本公司之子公司成农远大养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享受了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
优惠政策。如果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本公司不能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将对本
公司经营业绩构成一定影响。
(2)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深地税五函【2006】98 号文件批准,公
司 2007 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7.5%;根据国务院 2007 年 12 月 26 日
颁布的“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问题通知”,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原享受
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 5 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公司 2008
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符合条
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于 2009 年 10 月
29 日,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授予《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
GR200944200289),2009-2011 年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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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字[1994]第 001 号)的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
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 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远大牧业于 2006
年 12 月 14 日 被 黑 龙 江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认 定 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编 号 为
0223010A0212),2007 年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09 年 9 月 4 日被
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编号为 GR200923000038),2009-2011 年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牲畜的饲养免征企
业所得税。成农远大养殖于 2008 年 12 月 28 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国家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通知书批准,认定为从事牲畜饲养的企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