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主要依据是《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以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最新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现有的《公司章程》予以修订,主要
修订内容对比如下:
原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方式之一进行: 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
的除外。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未满的;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除其职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除其职务。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该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
会时生效。 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
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部门规章及公司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的工作; 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
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中审计委员会、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