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继续停牌事项的事前认可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继续停牌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与公司董事、管理层进行了沟通与探讨,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公司已将上述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公司就本次重组所履行的相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申请继续停牌的理由充分、合理。
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可能被确认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可能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时应适用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我们同意将该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以下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继续停牌事项的事前认可书》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樊培银 陈书全 苏慧文
201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