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3 证券简称:万和电气 公告编号:2021-045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和电气”)于近日收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 0112 民初
42756 号、(2021)粤 0112 民初 42757 号、(2021)粤 0112 民初 42758 号、(2021)
粤 0112 民初 42759 号、(2021)粤 0112 民初 42760 号、(2021)粤 0112 民初
42761 号),现将有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受理法院: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诉讼受理法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 363 号
案号:(2021)粤 0112 民初 42756 号
(2021)粤 0112 民初 42757 号
(2021)粤 0112 民初 42758 号
(2021)粤 0112 民初 42759 号
(2021)粤 0112 民初 42760 号
(2021)粤 0112 民初 42761 号
案由:票据纠纷
受理日期:2021 年 12 月 16 日
案件一:金额为人民币 1,601,900.00 元的商业承兑汇票逾期兑付
1、诉讼有关当事人
原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647330XL
法定代表人:叶远璋
被告:嵊州盛建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江街道领带园四路 11 号一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MA29B8QF9K
法定代表人:滕达
2、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分别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 1,090,000 元的商业承兑
汇票(汇票到期日为 2021 年 6 月 17 日)、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向原告开具了金
额为 381,100 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 2021 年 7 月 27 日)、于 2021
年3月19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130,8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 9 月 19 日)。汇票到期后,原告请求兑付提示付款,被拒绝兑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根据《票据法》第 61 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被告作为涉案汇票的出票人及承兑人,理应在汇票到期时立即无条件履行兑付即付款义务。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拒绝兑付的汇票金额 1,601,900.00 元及该款自到期日起按 LPR(即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同)计算至还款日止的利息损失;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二:金额为人民币 3,009,812.00 元的商业承兑汇票逾期兑付
1、诉讼有关当事人
原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建业中路 13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647330XL
法定代表人:叶远璋
被告:绍兴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环城北路 368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MA29C06F52
法定代表人:王伟锋
2、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分别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 500,000 元的商业承兑汇
票(汇票到期日为 2021 年 5 月 25 日)、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
为 884,856 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 2021 年 6 月 24 日)、于 2020 年 7
月 28 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 620,000 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 2021 年
7 月 28 日)。汇票到期后,原告请求兑付提示付款,被拒绝兑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根据《票据法》第 61 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被告作为涉案汇票的出票人及承兑人,理应在汇票到期时立即无条件履行兑付即付款义务。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拒绝兑付的汇票金额 3,009,812.00 元及该款自到期日起按 LPR 计算至还款日止的利息损失;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三:金额为人民币 1,314,557.88 元的商业承兑汇票逾期兑付
1、诉讼有关当事人
原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建业中路 13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647330XL
法定代表人:叶远璋
被告:绍兴永恒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阳明北路 683 号 1 楼 125 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MA288MRK71
法定代表人:赵磊
2、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分别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 409,584 元的商业承兑汇
票(汇票到期日为 2021 年 7 月 31 日)、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
为 904,973.88 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 2021 年 7 月 15 日)。汇票到期
后,原告请求兑付提示付款,被拒绝兑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根据《票据法》第 61 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被告作为涉案汇票的出票人及承兑人,理应在汇票到期时立即无条件履行兑付即付款义务。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拒绝兑付的汇票金额 1,314,557.88 元及该款自到期日起按 LPR 计算至还款日止的利息损失;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四:金额为人民币 18,429,391.28 元的商业承兑汇票逾期兑付
1、诉讼有关当事人
原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建业中路 13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647330XL
法定代表人:叶远璋
被告: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滨海新区第一组团 B-6-3、B-6-5 地块恒大金碧天下综合楼一楼 219 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C4PD2Y
法定代表人:苏鑫
2、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分别于 2020 年 5 月 22 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 6,478,754.43 元的商业承
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 2021 年 5 月 22 日)、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向原告开具了
金额为 3,014,387.14 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 2021 年 5 月 28 日)、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 737,669.72 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
日为 2021 年 8 月 24 日)、于 2021 年 4 月 1 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 8,198,579.99
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 2021 年 5 月 11 日)。汇票到期后,原告请求
兑付提示付款,被拒绝兑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根据《票据法》第 61 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被告作为涉案汇票的出票人及承兑人,理应在汇票到期时立即无条件履行兑付即付款义务。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拒绝兑付的汇票金额 18,429,391.28 元及该款自到期日起按 LPR 计算至还款日止的利息损失;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五:金额为人民币 528,000.00 元的商业承兑汇票逾期兑付
1、诉讼有关当事人
原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建业中路 13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647330XL
法定代表人:叶远璋
被告:诸暨盛建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十里牌兴达家居城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MA29BRGQ77
法定代表人:王伟锋
2、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分别于 2020 年 6 月 9 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 376,800 元的商业承兑汇
票(汇票到期日为 2021 年 6 月 9 日)、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
为 151,200 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 2021 年 8 月 28 日)。汇票到期后,
原告请求兑付提示付款,被拒绝兑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根据《票据法》第 61 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被告作为涉案汇票的出票人及承兑人,理应在汇票到期时立即无条件履行兑付即付款义务。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拒绝兑付的汇票金额 528,000.00 元及该款自到期日起按 LPR 计算至还款日止的利息损失;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六:金额为人民币 292,679.20 元的商业承兑汇票逾期兑付
1、诉讼有关当事人
原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建业中路 13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647330XL
法定代表人:叶远璋
被告:诸暨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浣纱北路 48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MA29BBTN16
法定代表人:王伟锋
2、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 292,679.20 元的商业承兑汇票
(汇票到期日为 2021 年 7 月 10 日)。汇票到期后,原告请求兑付提示付款,被
拒绝兑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根据《票据法》第 61 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被告作为涉案汇票的出票人及承兑人,理应在汇票到期时立即无条件履行兑付即付款义务。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拒绝兑付的汇票金额 292,679.20 元及该款自到期日起按 LPR 计算至还款日止的利息损失;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 6 个案件合计涉诉金额为人民币 25,176,340.36 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正式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