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2 证券简称:中化岩土 公告编号:2024-082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第二部分裁决。
2.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孙公司强劲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及反申索申请人。
3.涉案金额:1,273,741,499.17 港元(其中反申索请求金额为 970,044,185.67 港
元,不含尚未明确的涉案金额),已超过一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构成重大仲裁。
4.对公司利润的影响:由于本次披露的仲裁案件尚未全部裁决,故目前无法整体判断上述披露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应对本次仲裁,全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并密切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进展的基本情况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孙公司强劲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劲国际”)于近日收到 HONG KONG INTERNATIONALARBITRATIONCENTRE(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发送的电子邮件,发出的《勘误及第二部分裁决书》,申请人(反申索被申请人)PENSTONEHONGKONGLIMITED 香港恒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恒通”)与被申请人(反申索申请人)强劲国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
进行第二部分裁决。公司已分别于 2022 年 2 月 19 日、2022 年 5 月 19 日、2022 年 8 月
6 日、2024 年 8 月 14 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
《关于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关于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8)、《关于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2024-057),具体内容请详见当日公告。
二、本次重大仲裁事项裁决情况
HONGKONGINTERNATIONALARBITRATIONCENTRE(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出具的《勘误及第二部分裁决书》裁决如下:
1.有关陆上 DCM 工程水泥损耗、补充发工资和奖金以及合同签订前成本这三项未解决的争论点,裁定如下:(1)驳回水泥损耗应采用香港恒通在结案陈词所提议方法进行的建议。水泥损耗计算的方法应采用两位专家证人同意采用的方法;(2)接受补发工
资和奖金已支付并应同强劲国际方专家证人 O’Neill 的做法一样被适当纳入成本计算;(3)接受合同签订前成本是强劲国际因履行《分包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在此方面,强劲国际方专家证人 O’Neill 的评估更为可取。
2.认定和裁决,这三项成本的评估根据上述裁定进行。
3.除上述裁定以及 2024 年 8 月的《部分裁决》作出的裁定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
争议事项留待进一步裁定。
三、前期已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2022 年 2 月 19 日、2022 年 5 月 19 日、2022 年 8
月 6 日、2023 年 1 月 4 日、2023 年 5 月 27 日、2023 年 9 月 22 日、2024 年 2 月 2 日、
2024 年 6 月 27 日、2024 年 8 月 14 日、2024 年 11 月 23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
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关于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关于诉讼、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关于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关于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1),具体内容请详见当日公告。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前期已披露的其他涉案金额 1,000 万元以上诉讼、仲裁案件目前进展情况如下:
序 公司收到受理 原告/ 被告/ 涉案金额
号 通知书/应诉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案由 受理机构 (万元) 进展情况
通知书时间
新疆高海 新疆经带纬路土方
1 2020 年 6 月 通工程有 工程有限公司、北 运输合同纠 乌鲁木齐铁路 2,579.42 一审阶段
限公司 京场道市政工程集 纷 运输法院
团有限公司
上海强劲
地基工程 太仓晟宇文化产业 建设工程施 太仓市人民法 一审已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1,063.52 万元及相关利息,原
2 2021 年 10 月 股份有限 发展有限公司 工合同纠纷 院 1,275.98 告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就其承建的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
有优先受偿权,目前正在执行中
公司
湖州诚源房地产开 二审已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8.94 万元由上诉
发有限公司(上诉 人负担。一审判决被告湖州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
上海强劲 人)、浙江佳源杭 湖州南太湖新 2,288.78 万元及利息损失;被告浙江佳源杭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地基工程 城房地产集团有限 建设工程分 区人民法院、 浙江佳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佳源创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湖
3 2022 年 1 月 股份有限 公司、浙江佳源房 包合同纠纷 浙江省湖州市 2,448.84 州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有权就被
公司(被 地产集团有限公 中级人民法院 告湖州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州佳源广场商业 A1-1 组团(A、B、
上诉人) 司、佳源创盛控股 C 楼)基坑围护工程申请拍卖、变卖,就所得价款在工程款 2,201.19
集团有限公司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已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湖州诚源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已被受理
二审已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 8.70 万元由原告负
担。一审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肥恒大广场 4#地块基坑支护
上海强劲 合肥市瑶海区 设计、施工工程施工合同》《合肥恒大广场 4#地块基坑支护设计、施
地基工程 合肥粤祺商业运营 建设工程施 人民法院、安 工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合肥恒大广场 4#地块基坑支护设计、
4 2022 年 5 月 股份有限 管理有限公司 工合同纠纷 徽省合肥市中 3,397.62 施工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合肥恒大广场 4#地块基坑支护设计、
公司 级人民法院 施工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三》无效;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支付原告 1,823.61 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负担 8.05 万
元,被告负担 13.62 万元;鉴定费 28.00 万元由被告负担。目前正在
执行中
序 公司收到受理 原告/ 被告/ 涉案金额
号 通知书/应诉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案由 受理机构 (万元) 进展情况
通知书时间
中化岩土 原告重新起诉,现已调解。被告欠原告工程款 1,339.29 万元,自 2022
5 2022 年 5 月 集团股份 成渝钒钛科技有限 建设工程施 威远县人民法 1,339.29 年 12 月至 2023 年 4 月每月月底前支付 200.00 万元,余款 339.29 万
有限公司 公司 工合同纠纷 院 元定于 2023 年 5 月底前付清;原告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 5.11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