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2 证券简称:中化岩土 公告编号:2024-057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部分裁决。
2.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孙公司强劲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及反申索申请人。
3.涉案金额:1,273,741,499.17 港元(其中反申索请求金额为 970,044,185.67 港
元,不含尚未明确的涉案金额),已超过一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构成重大仲裁。
4.对公司利润的影响:由于本次披露的仲裁案件尚未全部裁决,故目前无法整体判断上述披露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应对本次仲裁,全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并密切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孙公司强劲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强劲国际”)于近日收到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发送的电子邮件,发出的部分裁决书,申请人(反申索被申请人)PENSTONE HONG KONG LIMITED 香港恒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恒通”)与被申请人(反申索申请人)强劲国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部分裁决。公司已分别于 2022
年 2 月 19 日、2022 年 5 月 19 日、2022 年 8 月 6 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仲裁情况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2-008)、《关于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关于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8),具体内容请详见当日公告。
二、本次重大仲裁事项裁决情况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出具的部分
裁决书裁决:
1.双方当事人在其状书中所寻求的济助大多是金钱济助。需定量专家进一步意见,来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正确的结余。
2.仲裁员不接受分包合同在任何相关意义上,在工程范围方面与主分包合同在“背靠背”基础上签订,并作出该认定。除此之外,仲裁员裁定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任何具有约束力的“回包”安排。强劲国际的工程范围(受限于上文所述的变更),仅限于分包合同载明的所谓“约定范围”工程。
3.对于双方当事人最终账目的结算,强劲国际有权获得约定范围工程的付款,以及上文所述的约定范围变更工程的付款,但无权按照所称的回包协议获得任何付款,亦无权获得基于按服务计酬和恢复原状原则所提出的任何申索。
4.强劲国际未能证明其对利润损失或间接费用提出的任何损害赔偿请求。
5.仲裁员认定,双方当事人是基于《再再修订抗辩及反申索书》第 38 段所述的“双重角色”安排,进行项目的管理。
6.仲裁员还认定,项目施工期间,强劲国际遇到了现金流问题,因此强劲国际才先请求香港恒通后又请求主承包商先代其支付某些费用。如该等款项是由香港恒通代付,或者香港恒通因该安排有义务向主承包商付款,则香港恒通有权要求强劲国际偿还。
7.仲裁员进一步认定,下列协议是通过非法经济胁迫手段签订,因此不可执行:
(1)2020 年 1 月的海上 DCM 额外工程协议;
(2)海上 DCM 水泥采购协议;
(3)海上 DCM 回包协议;以及
(4)海上 DCM 决算书。
8.仲裁员认定2018年8月的补充协议和2018年10月的补充协议有效并且可执行。对于前一份有关付款的协议(尤其是第 3(1)条),仲裁员已在本部分裁决的正文中作了正确的解释。
9.仲裁员裁定和认定,双方当事人没有签订所称的海上 DCM 水泥供应协议(如《申索陈述书》第 110 段所述)。
10.基于上述理由,仲裁员拒绝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来宣告强劲国际需弥偿主分包合同下主承包商可能就分包工程的延迟完工对香港恒通收取的任何约定损害赔偿。
三、前期已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2022 年 2 月 19 日、2022 年 5 月 19 日、2022 年 8
月 6 日、2023 年 1 月 4 日、2023 年 5 月 27 日、2023 年 9 月 22 日、2024 年 2 月 2 日、
2024 年 6 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
《关于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关于诉讼、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关于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具体内容请详见当日公告。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前期已披露的其他涉案金额 1,000 万元以上诉讼、仲裁案件目前进展情况如下:
公司收到受理 原告/ 被告/ 涉案金额
序号 通知书/应诉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案由 受理机构 (万元) 进展情况
通知书时间
新疆高海 新疆经带纬路土方
1 2020 年 6 月 通工程有 工程有限公司、北 运输合同纠 乌鲁木齐铁路 2,579.42 一审阶段
限公司 京场道市政工程集 纷 运输法院
团有限公司
上海强劲
地基工程 太仓晟宇文化产业 建设工程施 太仓市人民法 一审已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1,063.52 万元及相关利息,
2 2021 年 10 月 股份有限 发展有限公司 工合同纠纷 院 1,275.98 原告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就其承建的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
享有优先受偿权,目前正在执行中
公司
湖州诚源房地产开 二审已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8.94 万元由上诉
发有限公司(上诉 人负担。一审判决被告湖州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
上海强劲 人)、浙江佳源杭 湖州南太湖新 2,288.78 万元及利息损失;被告浙江佳源杭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地基工程 城房地产集团有限 建设工程分 区人民法院、 浙江佳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佳源创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湖
3 2022 年 1 月 股份有限 公司、浙江佳源房 包合同纠纷 浙江省湖州市 2,448.84 州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有权就被
公司(被上 地产集团有限公 中级人民法院 告湖州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州佳源广场商业 A1-1 组团(A、B、
诉人) 司、佳源创盛控股 C 楼)基坑围护工程申请拍卖、变卖,就所得价款在工程款 2,201.19
集团有限公司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已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湖州诚源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已被受理
二审已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 8.70 万元有原告负
担。一审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肥恒大广场 4#地块基坑支护
上海强劲 合肥市瑶海区 设计、施工工程施工合同》《合肥恒大广场 4#地块基坑支护设计、施
地基工程 合肥粤祺商业运营 建设工程施 人民法院、安 工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合肥恒大广场 4#地块基坑支护设计、
4 2022 年 5 月 股份有限 管理有限公司 工合同纠纷 徽省合肥市中 3,397.62 施工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合肥恒大广场 4#地块基坑支护设计、
公司 级人民法院 施工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三》无效;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支付原告 1,823.61 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负担 8.05 万
元,被告负担 13.62 万元;鉴定费 28.00 万元由被告负担。目前正在
执行中
公司收到受理 原告/ 被告/ 涉案金额
序号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