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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42 深市 中化岩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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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岩土: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9

中化岩土: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542          证券简称:中化岩土        公告编号:2022-107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长吴延炜
先生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
案字 0142022010 号),因吴延炜先生涉嫌“中化岩土”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1 日披露的《关于持
股 5%以上股东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1)。

    2022 年 12 月 11 日,公司接到吴延炜先生通知,获悉其已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23 号),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2-104)。

    2022 年 12 月 18 日,公司接到吴延炜先生通知,获悉其已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吴延炜,男,1959 年 2 月出生,住址:北京市大兴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吴延炜违法减持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岩土”)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吴延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吴延炜为中化岩土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

    2019 年 1 月 7 日,吴延炜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此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吴
延炜持有中化岩土 356,485,307 股,占中化岩土总股本的 19.68%。

    2019 年 8 月 13 日,中化岩土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吴延炜持股比例变为
19.74%,持股数量不变。

    2020 年 3 月 10 日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期间,吴延炜多次减持中化岩土股份。2021
年 4 月 29 日,吴延炜在累计减持达到中化岩土已发行股份的 5%时,未依法履行报告和
公告义务,且未停止交易,迟至 2021 年 5 月 17 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吴延
炜在累计减持达到中化岩土已发行股份的 5%后至披露权益变动信息前,违法卖出“中化
岩土”合计 33,619,95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6%,违法减持金额 101,036,070.57 元。
按照拟制成本法计算,违法所得为 4,069,986.03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相关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吴延炜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吴延炜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000 元的
罚款;

    二、对吴延炜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转让“中化岩土”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4,069,986.03 元,并处以 6,100,000 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 号)涉及的被处罚主体并非上市公司,不
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影响。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 号)。
    特此公告。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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