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相关资料文件充分核实后,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亚太轻合金(南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通科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 5 亿元人民币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并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及亚通科技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 5 亿元人民币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本型理财产品的事项。
二、关于公司签署征收补偿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街道征收安置科(二科)就公司位于无锡市新吴区坊兴路 8 号的土地、房屋进行拆迁补偿事宜签署《江溪街道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上述协议的签署。
独立董事:张熔显、蔡永民
2021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