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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1年12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1-12-11

亚太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1年12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1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
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科学、民主、审慎地进行决策,强化对募集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切实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
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
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公司应当每月向商业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七)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九)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第十条 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及时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
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按照执行权限履行如下程序:

    (一) 如为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由公司采购部门填写付款申请单,由具体使用募集资
金的项目实施部门会签,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二) 如为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由子公司采购部门填写付款申请单,子公司项目实
施部门会签,子公司财务部经理审核,报子公司总经理和批准和公司财务负责人会签。

    (三)如董事会确定设立单独项目组实施募投项目:由项目组中负责采购的人员填写采购付款单,负责项目实施的部门会签,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项目负责人批准。

    以上的具体审批按公司《审批责权表》进行。

    每月结束后三天内,财务部门将该月度募集资金支付情况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核查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是否符合募集资金文件披露的使用计划,如有差异,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必要的程序。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
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
行重新评估或估算,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
度情况使用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需经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承诺偿还银行借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借款或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第二十二条  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
公司将该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或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帐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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