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538 证券简称:司尔特 公告编号:2023-23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4、安徽省宁国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放弃表决权的70,870,000股(安徽省宁国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1,951,500股,2022年4月8日至2022年4月12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11,081,500股,其放弃表决权股数变更为70,870,000股)和金国清先生放弃表决权的24,560,000股未计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7 月 31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7 月 3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31 日交易时间,即上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3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2、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汇金大厦 26 楼 1 号会议室。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国全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183,098,9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4.15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82,050,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4.013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1,048,1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38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1,048,1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383%。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1,048,1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38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2,944,5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57%;反对 13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15%;弃权 2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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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93,7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85.2689%;反对 13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890%;弃权 2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2.2421%。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审议《关于增补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2,944,5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57%;反对 15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93,7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85.2689%;反对 15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4.73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鲍金桥、胡鸿杰;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