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538 证券简称:司尔特 公告编号:2021-88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4、安徽省宁国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放弃表决权的 81,951,500 股和金国清先生放弃表决权的 24,560,000 股未计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10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0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1 日交易时间,即上 9:15—9:25,9:30—11:30 ,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汪溪园区公司七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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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金国清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03,566,57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249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82,856,42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77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0,710,15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2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1,515,77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805,625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0,710,15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2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与融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1,289,9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816%;反对
2,247,8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042%;弃权 2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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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39,1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189%;反对2,247,8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4473%;弃权 2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39%。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2,729,1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886%;反对 739,6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34%;弃权 9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678,3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1080%;反对 739,6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379%;弃权 9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41%。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吴启迪、王妍;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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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