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届董事会第十 八 次会议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依照独立董事职责与权利,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及会议资料进行了审阅,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60,0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以下无正文)
第 五 届董事会第十 八 次会议
(本页无正文,为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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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书锋 刘 亚 洪茂椿
2021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