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31 证券简称:天顺风能 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相关方 名 称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昆山新长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交易对方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交易各方声明
一、上市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及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报告书所述事项并不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对于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交易时,除本报告书内容以及与本报告书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认真考虑本报告书披露的各项风险。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二、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昆山新长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已出具承诺函:
“1、本企业已提供了与本次重组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息等),本企业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保证为本次重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企业关于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企业承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三、中介机构声明
(一)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声明:
“中信证券及其经办人员同意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引用中信证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内容,且所引用内容已经中信证券及其经办人员审阅,确认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前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中信证券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法律顾问声明
法律顾问通力声明: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引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且所引用内容已经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审阅,确定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前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所未能勤勉
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审计机构声明
审计机构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报告书及其摘要,确认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上会师报字[2020]第8241号)和《审阅报告》(上会师报字[2020]第8242号)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上述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引用的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本所针对本次重组交易出具的专业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所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资产评估机构声明
资产评估机构东洲评估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己阅读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并确认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中援引本公司出具的《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苏州天顺风电叶片技术有限公司 20%股权所涉及的苏州天顺风电叶片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东洲报字[2020]第 1403 号)的专业结论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对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完整准确地援引本公司出具的《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苏州天顺风电叶片技术有限公司 20%股权所涉及的苏州天顺风电叶片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东洲报字[2020]第 1403 号)的专业结论无异议。确认本报告诉及其摘要不致因援引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专业结论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评估报告专业结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报告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重组方案概要
上市公司拟向昆山新长征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所持有的苏州天顺20%股权。本次交易不涉及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根据东洲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东洲报字[2020]第1403号),以2020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并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为参考,本次交易标的公司苏州天顺10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157,000.00万元。经交易双方商议,确定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苏州天顺20%股权的交易作价为30,292.00万元。
本次重组的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公司拟定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5.86元/股。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最终确定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为6.51元/股。
自定价基准日至股票发行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苏州天顺为上市公司的重要子公司,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昆山新长征,昆山新长征持有标的公司苏州天顺20%股权。综上,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中实质重于形式的相关规定,昆山新长征属于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权的企业,构成公司关联方。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标的资产财务数据及评估作价情况,与上市公司2019年度相关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总资产指标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 营业收入指标
益指标
上市公司 1,306,618.60 580,988.55 605,844.55
标的资产 15,261.27 6,517.02 15,081.58
本次重组交易金额 30,292.00 30,292.00 -
标的资产相关指标与 30,292.00 30,292.00 -
交易金额孰高值
财务指标占比 2.32% 5.21% 2.49%
①标的资产 2019 年 12 月 31 日总资产指标=苏州天顺 2019 年 12 月 31 日总资产*本次
交易拟购买苏州天顺股权比例(20%)
②标的资产 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指标=苏州天顺 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权益*本次交易拟购买苏州天顺股权比例(20%)
③标的资产 2019 年度营业收入指标=苏州天顺 2019 年度营业收入*本次交易拟购买苏
州天顺股权比例(20%)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和上述财务数据计算结果,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重组前 36 个月内,天神投资始终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严俊旭始终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重组后,天神投资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严俊旭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重组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三、本次交易的评估作价情况
本次重组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根据东洲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东洲报字[2020]第1403号),以2020
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并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为参考,本次交易标的公司苏州天顺10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157,000.00万元,评估增值117,165.98万元,增值率294.14%。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苏州天顺20%股权的交易价格以上述评估值为参考,经交易各方商议确定,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作价为30,292.00万元。
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简要情况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中拟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 1.00 元,
上市地点为深交所。
(二)发行对象
本次重组发行股份的交易对方为昆山新长征。
(三)发行股份的定价方式和价格
1、定价基准日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第四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
2、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
参考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均价及交易均价 90%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