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29 证券简称:海源复材 公告编号:2024-050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统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增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 4,795.33 万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66%。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 2,055.64 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 2,739.69 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1:《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二、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2024 年 7 月 17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
仲裁情况的公告》(编号:2024-03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编号:2024-037)。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 2:《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统计表》。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收到未披露的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由于诉讼、仲裁事项导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银行账户实际被冻结的金额合计约922.43万元,约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05%。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银行账户及资产被冻结为诉讼/仲裁原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所致。随着诉讼、仲裁事项得到解决,此部分银行账户可解除冻结,恢复正常使用。公司已采取相关措施保障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运行。
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案件处于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出具判决结果或判决结果尚未生效或未执行完毕等阶段,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依法主张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2、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统计表;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1: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序号 收到应诉通知书/ 原告人/申 被告人/被 案由 涉案金额 案件进展
传票日期 请人 申请人 (万元)
新 余 赛 维
深之蓝(广 能 源 科 技
东)建设集 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 案 件 尚 在
1 2024.7.18 团 有 限 公 江 西 海 源 合同纠纷 1,307.46 审理中。
司 复 合 材 料
科 技 股 份
有限公司
新 余 赛 维 深之蓝(广
能 源 科 技 东)建设集 建设工程 案 件 尚 在
2 2024.8.15 团 有 限 公 合同纠纷 1,195.64 审理中。
有限公司 司、欧益春
备注:共16
件,其中,
已 调 解 案
件 共 计 10
件,金额为
945.09 万
元;未判决
( 含 正 在
审 理 及 诉
其他小额 诉讼、仲裁案件 小计(均为人民 币1,000万元以 前调解中)
3 下案件) 2,292.23 案件共计6
件,金额共
计 1,347.14
万元,其中
收 到 一 审
判 决 但 已
提 起 上 诉
的 案 件 共
计2件,金
额 共 计
94.48万元。
注:以上金额按照万元单位并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与实际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附件 2: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统计表
序号 收到应诉通知书/ 原告人/申 被告人/被 案由 涉案金额 案件进展
传票日期 请人 申请人 (万元)
釜 川 ( 无 新 余 赛 维
锡)智能科 能 源 科 技 买卖合同 案 件 尚 在
1 2024.6.26 技 有 限 公 纠纷 3,126.12 审理中。
司 有限公司
备注:共1
件,未判决
( 收 到 一
其他小额 诉讼、仲裁案件 小计(均为人民 币1,000万元以 审 判 决 但
2 下案件) 573.00 已 提 起 上
述)案件,
金 额 为
573.00 万
元。
注:以上金额按照万元单位并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与实际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