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成回购注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
未完成业绩承诺对应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回购注销赵滨、刘玲梅、阮如丹2017年度应补偿股份361,428股,其中赵滨应补偿股份数200,794股,刘玲梅应补偿股份数80,317股,阮如丹应补偿股份数80,317股,以上应补偿股份占公司回购注销前总股本 1,199,036,510股的0.03%,完成回购注销后,公司总股本为1,198,675,082股。
2、本次所补偿的股份361,428股由公司以1元总价回购。
一、重大资产重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李文德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734号)核准,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或“公司”)于2015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了英飞拓(杭州)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原称“杭州藏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系统”)100%股权。截止2015年7月31日,本次交易已完成标的资产英飞拓系统100%股权的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登记,英飞拓系统已成为英飞拓的全资子公司。
二、业绩承诺主要条款
根据公司与李文德、潘闻君、叶剑、赵滨、唐胜兰、苗玉荣、阮如丹、刘玲
2017年度内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考核净利润不低于以下目标:
2015年:2,300万元
2016年:3,000万元
2017年:3,900万元
上述“考核净利润”系以英飞拓系统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并根据该年度末应收款项净额(应收账款及长期应收款合计扣除与英飞拓及其控股公司往来的应收款项和计提的坏账准备,下同)占营业收入(扣除该年度与英飞拓及其控股公司交易产生的营业收入,下同)的比例和英飞拓系统在业绩承诺期内取得政府补贴收入进行相应调整。其中,英飞拓系统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末应收款项净额占相应年度营业收入的预定比例分别为70%、65%、65%。具体调整公式如下:
(1)如2015年-2017年任一年度末应收款项净额占该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均不超过上述相应预定比例,则无需根据该应收款项净额对考核净利润进行调整;
(2)如2015-2017任一年度末应收款项净额占该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均不超过上述相应预定比例,则无需调整;如2015-2017任一年度末应收款项净额占该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前述预定比例,则该年度考核净利润=该年度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该年度营业收入净利率(该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营业收入(含与英飞拓及其控股公司交易产生的营业收入))×【(该年度扣除与英飞拓及其控股公司往来的应收款项和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应收款项净额-该年度营业收入(扣除该年度与英飞拓及其控股公司交易产生的营业收入)×应收预定百分比)×50%】;
(3)在计算各年度考核净利润时,还需加上以下金额较低者:补偿当年英飞拓系统取得的政府补贴收入×17%和补偿当年英飞拓系统非经常性损益金额(如为负数,则取0计算)。计算所采用数值应取自甲方指定的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的英飞拓系统股权比例承担本协议约定的补偿责任,英飞拓系统各股东之间需承担连带责任。
(2)业绩补偿方式
根据《业绩补偿协议》的相关约定:
1)如英飞拓系统在业绩承诺期任一年内,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实现的考核净利润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的,则交易对方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承诺考核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考核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各年度承诺考核净利润之和×本次交易的总对价-已补偿金额。其中:
①先以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英飞拓股份进行补偿,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当年应补偿金额÷发行股份价格11.81元/股;
若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出现小数的情况,则舍去小数取整数作为应补偿股份的数量。英飞拓在股份补偿前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
交易对方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交易对方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英飞拓就补偿股份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应当在该年度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以下简称“《专项审核报告》”)在指定媒体披露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交易对方,交易对方在收到英飞拓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协议约定以现金(包括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英飞拓指定账户。
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交易对方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
英飞拓将分别在2015年、2016年、2017年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英飞拓系统实现的考核净利润与承诺的考核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并由英飞拓指定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且该等年度的
份)数量书面通知交易对方,如交易对方存在尚未售出的股份的,则英飞拓协助交易对方通知证券登记机构将交易对方持有的该等数量英飞拓股份单独锁定,并应在30天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份回购事宜。英飞拓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事宜后,将以1元的总价格定向回购补偿股份。
②如交易对方尚未出售的股份不足以补偿的或其所持有股份因被冻结、被采取强制执行或其他原因被限制转让或不能转让的,差额部分由交易对方按照在藏愚科技的原持股比例以现金补偿,交易对方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如交易对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负有现金补偿义务的,英飞拓应在该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在指定媒体披露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交易对方,交易对方在收到英飞拓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协议约定以现金(包括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英飞拓指定账户。
2)补偿期末减值测试补偿责任
在盈利承诺期限届满后四个月内(2018年4月30日前),英飞拓将指定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英飞拓系统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若英飞拓系统期末减值额大于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金额,则负有减值补偿义务的交易对方应以现金方式向公司另行补偿,交易对方各主体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另行补偿的金额=英飞拓系统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的金额
交易对方应在上述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意见出具经确认后且收到英飞拓要求其履行补偿义务的通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英飞拓进行补偿。
3)英飞拓系统在业绩承诺期内仅因各年度末的应收款项净额占该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预定百分比使得交易对方无法实现考核净利润而导致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的,在《专项审核报告》中明确补偿当年年末英飞拓系统的应收款项净额明细,若英飞拓系统能够严格按合同约定,将该补偿年度相关应收款项净额
三、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根据《业绩补偿协议》,交易对方承诺,英飞拓系统2015年、2016年、2017年度内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考核净利润不低于2,300万元、3,000万元、3,900万元。
1、2015年度业绩实现和补偿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杭州藏愚科技有限公司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310474号),2015年度藏愚科技业绩承诺考核合并净利润实现率为95.55%,未达到业绩承诺考核要求。
按《业绩补偿协议》计算,交易对方2015年应补偿金额合计为233.86万元,2015年应补偿股份总数为389,259股,各交易对方持有的尚未出售股份数大于应补偿股份数,因此,交易对方皆以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业绩补偿。2016年9月,上市公司以1元总价回购了上述股份并完成了注销,业绩补偿措施得到了有效执行。
2、2016年度业绩实现情况和补偿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杭州藏愚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I10497号),藏愚科技2016年实现的调整后的考核净利润为人民币2,867,754.97元,较2016年业绩承诺考核要求的净利润30,000,000.00元低27,132,245.03元,业绩承诺考核合并净利润实现率为9.56%,未达到业绩承诺考核要求。
按《业绩补偿协议》计算,交易对方2016年应补偿金额合计为6,193.22万元,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和补偿现金金额分别为2,802,497股、45,095,751.87元。2017年6月,公司以1元总价回购了上述股份并完成了注销,且全部收到上述业绩补偿现金款,业绩补偿措施得到了有效执行。
3、2017年度业绩实现情况
2017年业绩承诺考核要求的净利润39,000,000.00元低14,092,799.24元,业绩承诺考核合并净利润实现率为63.86%,未达到业绩承诺考核要求。
四、业绩补偿
1、业绩补偿方案
由于英飞拓系统2017年实现的调整后的考核净利润为人民币24,907,200.76元,较2017年业绩承诺考核要求的净利润39,000,000.00元低14,092,799.24元,业绩承诺考核合并净利润实现率为63.86%,未达到业绩承诺考核要求。根据《业绩补偿协议》,各交易对方应进行业绩补偿,应补偿金额与应补偿股份数计算公式如下:
交易对方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承诺考核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考核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各年度承诺考核净利润之和×本次交易的总对价-已补偿金额。
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当年应补偿金额÷发行股份价格
交易对方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交易对方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注:由于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已按照2014年公司权益分派方案进行调整,发行价格为7.81元/股,2016年度、2017年度公司不分红、不转增,故此次计算时仅考虑2015年公司权益分派对2015年应补偿股份数的影响。同时2015年公司权益分派时未派发现金,因此交易对方无需返还现金股利。
如交易对方尚未出售的股份不足以补偿的或其所持有股份因被冻结、被采取强制执行或其他原因被限制转让或不能转让的,差额部分由交易对方按照在英飞
具体如下:
应补偿股份数(股)
交易对方 应补偿金额(万元) (尚未出售的股份) 需补偿现金(元)
李文德 1,897.93 0 18,979,323.14
潘闻君 643.37 0 6,433,668.86
叶剑 277.61 0 2,776,128.11
赵滨 120.63 200,794 0
唐胜兰 90.39 0 903,930.47
苗玉荣 90.39 0 903,930.47
刘玲梅 4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