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27 股票简称:新时达 公告编号:临2023-022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出修改。
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章程》修订备案的相关事宜。
具体修订如下:
原章程条款 本次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5995.1891 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6350.6691 万
元。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5995.1891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6350.6691 万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均为普通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
(删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
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
…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 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事项,除中国证监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事项,除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免于按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免于按 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新增)对于违反本章程关于担保事项审批权
限和审议程序的,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
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一)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1、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
累积投票制。 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同意并对其任职资格进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2、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征求被提名人同意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
本情况。 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 3、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的股东有权提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
(删除)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累 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同意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积投票制的相关事宜见《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 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4、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
举产生或更换。
5、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当
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6、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二)采取累积投票制时,非独立董事、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分开逐项进行,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三)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与方式:
1、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时,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身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投向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但最终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若超过,那么该股东的所有投票视为无效;
2、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所有投票无效;
3、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1、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本章程的规定。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2、如果在股东大会上得票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
若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若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3、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者监事进行选举。
(五)股东大会在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董事会须制备适合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以口头或书面材料的形式对累积投票细则及选票填写方式作出解释说明,以确保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六)出席会议的股东最终表决完毕后,由股
东大会相关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
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