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27 股票简称:新时达 公告编号:临2022-022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3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的修订,以及根据《上海新时达电气股有限份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的规定,公司于 2017 年公开发行的时达转债(债券代码:128018)自 2018 年 5
月 10 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自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
公司注册资本后,经时达转债转股、股权激励增发新股,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
公司股份总数为 65,995.1891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均为普通股。为此,公司需对《公司章程》做相应修改。
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章程》修订备案的相关事宜。
具体修订如下:
原章程条款 本次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第一条 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制订本章程。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上海新时达电气有限公司以经审计的 公司系由上海新时达电气有限公司以经审计的
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 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60751688XT , 证 照 编 号 为 9131000060751688XT , 证 照 编 号 为
00000000201603210032。 00000000201603210032。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11 月 29 日经中国证券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11 月 29 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723 号文核准,首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该等股 许可[2010]1723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份均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 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该等股份均为向境内投资人
股。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公司于 2010 年 12
市。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 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
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修改本章程时,不 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修改本章程时,不
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第五条 公司住所:嘉定区南翔镇新丰村新勤路
第五条 公司住所:嘉定区南翔镇新丰村新勤路 289 号。
289 号
邮政编码:20180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2277.8509 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5995.1891 万
元。 元。
第十二条(新增,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公司根
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电控
是:电控设备的生产、加工,机械设备、通信设备 设备的生产、加工,机械设备、通信设备(除专控)、(除专控)、仪器仪表的销售,咨询服务;从事货 仪器仪表的销售,咨询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 出口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
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件经营)。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2277.8509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5995.1891 万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均为普通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