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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矿机:山东矿机集团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8

山东矿机:山东矿机集团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526        证券简称:山东矿机        公告编号:2021-049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通知和公告情况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在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42)。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21 年 10 月 27 日下午 2:45

    2、召开地点:昌乐县开发区大沂路北段山东矿机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赵华涛先生和副董事长张星春先生因公出差,无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过半数董事共同推选,本次会议由董事杨成三先生主持。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网络投票的情况: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0 月 27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0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0 月
2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出席人员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23 人,代表股份 393,951,02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09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91,376,64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1.9530%;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2,574,3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444%;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2,574,3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444%。

    “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未出差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逐项审议《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 回购股份的目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3,912,8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3 %;反对 38,1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3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169%;反对 38,18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2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3,871,3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8 %;反对 79,6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9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049%;反对 79,6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95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3 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3,871,3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8 %;反对 79,6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9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049%;反对 79,6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95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4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3,753,3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98 %;反对 197,6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同意 2,37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3213%;反对 197,6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7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5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3,912,8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3 %;反对 38,1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53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169%;反对 38,18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3,912,8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3 %;反对 38,1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53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169%;反对 38,18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7 决议的有效期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3,912,8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3 %;反对 38,1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53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169%;反对 38,18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8 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3,912,8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3 %;反对 38,1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53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169%;反对 38,18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此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田军、王芳芳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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