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事项的独立意见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1 年第
五次临时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召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本次用于委托贷款的资金是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本次委托贷款不存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外提供委托贷款,可有效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收益,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进行本次委托贷款相关议案。
独立董事:刘昆罗响 黄忠
2021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