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提升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和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昆、罗响、黄忠
2021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