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524 证券简称:光正眼科 公告编号:2021-089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进展暨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本次诉讼的主要诉讼请求为按照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期间签订的相关《业绩补偿协议》,业绩补偿方向光正眼科支付的收购标的公司 51%股份的业绩补偿款
149,511,015.52 元;业绩补偿方向光正眼科支付的收购标的公司 49%股份的业绩补偿款 235,166,328.27 元。因暂未形成有效判决,故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4.后续事宜:公司认为,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是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合理保障,是重组交易对方应遵守的公开承诺,本次诉讼原告应严格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切实履行补偿义务。公司将积极应诉,依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正眼科”或“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1)沪 02 民初 214
号、(2021)沪 02 民初 215 号受理通知书,针对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事宜提请的股权转让纠纷相关诉讼予以立案审理。具体诉讼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永麟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北路 266 号
被告 1:林春光 350321*********603X
被告 2:上海新视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视界实业”)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展辉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 666 号新神州商厦 4 楼
被告 3:上海聂弘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曾用名: “上海聂弘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聂
弘”)
法定代表人:吴金业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 666 号新神州商厦 4 楼
被告 4:上海春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春弘”)
法定代表人:陈冬冬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 666 号新神州商厦 4 楼
(二)原告主张的主要诉讼事实及理由
原告分别于 2018 年 6 月、2020 年 5 月实施完成对上海新视界眼科医院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视界眼科”或“标的公司”)51%股权及 49%股权收购之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在相关重组期间与被告新视界实业、上海聂弘、上海春弘、林春光先生分别签署《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新视界眼科医院投资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之业绩补偿协议》(以下简称“《51%业绩补偿协议》”)与《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新视界实业有限公司之业绩补偿协议》(以下简称“《49%业绩补偿协议》”)。
上述合同约定了业绩承诺条款和利润补偿方式以及计算公式。
原告光正眼科认为标的公司分别未达到上述《51%业绩补偿协议》及《49%业绩补偿协议》承诺的业绩,应当依照约定向原告支付的收购标的公司 51%股份的业绩补偿款 149,511,015.52 元;向原告支付的收购标的公司 49%股份的业绩补偿款 235,166,328.27 元。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分别支付的收购标的公司 51%股份的业绩补偿款
149,511,015.52 元及收购标的公司 49%股份的业绩补偿款 235,166,328.27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逾期支付业绩补偿款而产生的利息损失。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4.请求判令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已在定期报告诉讼事项章节中具体披露公司当期及往期涉及的诉讼及应诉事项,后续如有诉讼事项达到相关披露标准,公司将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的主要诉讼请求为被告分别向光正眼科支付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业绩补偿款及相关利息、诉讼费用,因暂未形成有效判决,故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后续事宜
公司认为,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是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合理保障,是重组交易对方应遵守的公开承诺,本次诉讼原告应严格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切实履行补偿义务。公司将积极应诉,依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鉴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