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光正集团 证券代码:002524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四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三、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四、本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
五、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174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计划。
六、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00万股,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0,333.28万股的2.98%。其中首次授予1342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67%;预留158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31%,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0.53%。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七、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82元/股。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八、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三、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5
第二章 本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6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7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8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9
第六章 本计划的时间安排 .......................................................................................................10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2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13
第九章 本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6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8
第十一章 本计划的相关程序 ...................................................................................................19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21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22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24
第十五章 附则 ...........................................................................................................................26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光正集团、公司 指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计划、激励计划 指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
限制性股票 指 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
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计划的规定,有资格获授一定数量限制性股票的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
限售期 指
债务的期间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
解除限售期 指
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
解除限售日 指
限售之日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章 本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监事会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并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74人,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