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21 证券简称:齐峰新材 公告编号:2021-008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不得转让。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
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二十九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法院提起诉讼。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当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
的利益。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务、担 的利益。
保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 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务、东大会审议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 担保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 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
生。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
形发生。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下内容: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日下午3:00。 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认,不得变更。 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露。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的股份总数。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权的股份总数。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
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
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提案人应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提案人当向董事会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应当向董事会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基本情况,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