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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20 深市 日发精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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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发精机:关于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04


证券代码:002520          证券简称:日发精机            编号:2019-048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2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日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发集团”)之全资子公司五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都投资”)的通知,其自2018年9月5日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968,150股。至此,增持人五都投资已完成本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五都投资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

  五都投资于2018年9月5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部分股份,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1)。

    三、增持计划具体内容

  基于对国家经济、资本市场及公司未来长期发展前景的信心,五都投资拟通过增持公司股份分享持续增长的收益。

  五都投资计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自2018年9月5日起算),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市场情况,将增持不低于949,300股,同时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的股份(含此次已增持股份在内)。

    四、增持方式

  根据市场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运行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

    五、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2018年9月5日,五都投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合计增持公司股份949,300股,增持均价为6.90元/股。


  2018年9月6日-9月17日,五都投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合计增持公司股份1,111,450股,增持均价为6.89元/股;

  2018年10月11日-10月18日,五都投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合计增持公司股份907,400股,增持均价为6.48元/股;

  上述增持后,截至2019年7月2日,五都投资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968,150股。
    六、增持前后股份数量及比例

  五都投资有限公司为日发集团全资子公司,其于2015年12月通过参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增持直接持有7,129,89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29%。吴捷先生及吴良定先生家族合计持有日发集团52.29%的股份,是日发集团的控股股东;同时,吴捷先生直接持有公司7.89%的股份。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五都投资有限公司、吴捷先生及吴良定先生家族为日发集团的一致行动人。

  本次增持前,公司控股股东日发集团、五都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截至2018年9月4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98,964,8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96%。

  因公司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日发集团控股子公司日发捷航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新增股份于 2019年1月30 日发行上市,日发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由248,094,929股增至402,827,938股,公司总股本由554,088,969股增至756,354,339股。后由于日发集团未完成Airwork公司2018年度承诺利润,公司以总价1元人民币回购并注销日发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492,857股,并于5月31日完成回购注销手续。日发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由402,827,938股变为402,335,081股,公司总股本由756,354,339股变为755,861,482股。

  本次增持后,五都投资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0,098,0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4%;日发集团、五都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56,173,1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35%。

    七、承诺的履行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日发集团、五都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严格履行增持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满足《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2、本次增持公司股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公司控股股东日发集团、五都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增持完成之日即2019年7月2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九、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五都投资依法具有实施本次股份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份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本次股份增持已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股份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特此公告。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二○一九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