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19 证券简称:银河电子 公告编号:2022-038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1 日召开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
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
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
2.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式之一进行: 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3.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4.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 的本公司股份。
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
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5.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制。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6.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列职权: 下列职权: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7.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10%;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 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
何担保;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
保; 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任何担保;
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债率超过 70%;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
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公司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遇有特殊情况,公司可以另定召开股东大会的 所地(遇有特殊情况,公司可以另定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载明)。 地点,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载明)。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的方式召开,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9.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承诺自
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