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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电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2-04

银河电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材料认真审阅后,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公司《关于调整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调整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层面 2021 年业绩考核指标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能够更好地激发公司核心团队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员工持股计划激励作用得以有效发挥,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利益。

  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及关联监事已回避表决,会议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独立董事: 王军、张拥军

                                                2021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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