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19 证券简称:银河电子 公告编号:2014-021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期权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2月25日召开的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
予对象和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1年12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
2、2012年2月3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反馈,《公司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 (草案)》已获中国证监会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3、2012年2月23日,公司召开了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
4、2012年2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授权日
为2012年2月24日,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07名激励对象授予520万份股票期权。
5、2012年3月初,由于公司原股权激励对象中2人因个人原因辞职,股票期
权数量由原计划的520万份调整为517万份,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由107名调整为
105名。公司于 2012 年 3月 20日完成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工作。
6、由于实施2011年度权益分派,2012年6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同意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15.45元,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
期权数量未变。
7、2013年5月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议案》,激励对象张丽峰和周永祥因
离职,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总数由105人调整为103人,股票期权未行权数量
由517万份调整为513.5万份。由于实施2012年度权益分派,此次会议同时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股票
期权数量由513.5万份调整为770.25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5.45元调整为
9.97元。
8、2013年8月1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原股权激励对象杭军因个人
原因离职,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总数由103人调整为102人,股票期权未行权
数量由770.25万份调整为762.75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未变。
二、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股票期权数量的情况说明
截至2014年2月23日,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已结束,公司
激励对象累计已行权数量为1,628,445份。由于原公司股权激励对象谭天杰、张传
栋、徐晓斌因个人原因辞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所涉及的已获授而尚未行
权的期权数共计177,850份,除上述三人以外的其余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逾期未
行权数量为644,705份,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上述3人因
离职取消激励对象资格所涉及的期权数量及其余激励对象逾期未行权的期权数量
由公司申请注销,共计注销822,555份。
经过此次调整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总数由102名调整为
99名,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由7,627,500份调整为6,804,945份,其中授予的股
票期权数量剩余未行权部分(即第二个行权期+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数量)调整
为5,176,500份。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股票期权数量调整后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
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负面影响。
四、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公司监事会通过对调整后的股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进行核实后,认为本
次调整是依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的,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证监会下发
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
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1、鉴于公司原股权激励对象中有3人离职,不再具备公司股权激励对象资格,
同意取消该3人股权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其已获授而尚未行权的剩余股票期权。
2、鉴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已结束,同意按照《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规定注销逾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3、除上述因离职取消激励对象资格的三人外,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前期
核查的一致。
4、经上述调整后,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
务发展的需要,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对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和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调整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
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授予对象及期权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