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13项议案,其中议案5、8、9、10、11、12、1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1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2019年4月24日发布了《公司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沈介良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6日下午14︰00。
5、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旷达路1号公司总部会议室。
6、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755,317,0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74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754,686,8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32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630,1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9%。
公司部分董事及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2018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55,289,2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3%;反对16,8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2、《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55,289,2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3%;反对16,8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3、《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55,289,2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3%;反对16,8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表决结果:同意754,868,0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6%;反对16,8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43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2%。
5、《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5,300,1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16,8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369,7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20%;反对16,8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同意股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本议案表决通过。
6、《关于公司2018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5,289,2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3%;反对16,8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7、《关于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4,867,8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5%;反对17,0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43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37,4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7372%;反对17,0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39%;弃权43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589%。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4,867,8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5%;反对17,0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432,100股(其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37,4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7372%;反对17,0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39%;弃权43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589%。
9、《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议案》
关联股东沈介良、江苏旷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龚旭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1,362,4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407%;反对17,0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2%;弃权43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8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37,4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7372%;反对17,0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39%;弃权43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589%。
10、《关于公司及子、孙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沈介良、江苏旷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龚旭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1,362,4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407%;反对17,0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2%;弃权43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8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37,4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7372%;反对17,0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39%;弃权43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589%。
11、《关于2019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4,867,8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5%;反对17,0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43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37,4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7372%;反对17,0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39%;
的12.7589%。
12、《关于与下属公司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4,839,2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7%;反对45,6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0%;弃权43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08,8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8927%;反对45,6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484%;弃权43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589%。
本议案同意股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本议案表决通过。
13、《关于2019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5,250,1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1%;反对55,9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319,7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256%;反对55,9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525%;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19%。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大会上,独立董事赵凤高、刘榕、钱新分别向股东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独立董事赵凤高先生委托独立董事刘榕先生代为述职)。报告全文内容于2019年4月12日登载在指定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