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旷达科技 公告编号:2018-046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旷达科技”或“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沈介良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旷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旷达控股”)通知,旷达控股决定本次增持计划实施结束。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1、增持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沈介良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旷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首次披露增持公司股份公告的时间
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收到旷达控股出具的《增持计划及承诺书》,同日午间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计划的公告》(2018-028)。
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后,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接到公司旷达控股通知,旷达控股于2018年5月18日通过二级市场购入公司股份880,050股,公司于2018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2018-035)。
3、增持目的及计划
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合理判断及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良好发展前景的信心,旷达控股自本增持计划首次增持之日起至未来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增持旷达科技(股票代码:002516)股票不低于1500万股,不超过7500万股。
4、增持方式
根据市场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实施增持。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增持均价 增持数量占总股本
序号 增持日期 增持数量(股)
(元/股) 比例(%)
1 2018年5月18日 880,050 4.443 0.0586%
2 2018年5月24日 1,172,100 4.586 0.0780%
3 2018年5月25日 850,000 4.426 0.0566%
4 2018年5月28日 50,000 4.34 0.0033%
5 2018年5月31日 2,300,000 4.02 0.1531%
6 2018年6月1日 28,900 4.03 0.0019%
7 2018年6月4日 1,300,000 4.014 0.0865%
8 2018年6月5日 1,391,900 4.009 0.0926%
9 2018年6月8日 1,666,400 3.991 0.1109%
10 2018年6月11日 200,000 3.98 0.0133%
11 2018年6月13日 649,800 3.972 0.0433%
12 2018年6月14日 1,407,300 4.027 0.0937%
13 2018年6月15日 2,100,000 3.949 0.1398%
14 2018年6月19日 1,003,600 3.912 0.0668%
合 计 15,000,050 - 0.9984%
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接到控股股东沈介良及其一致行动人旷达控股通
知,其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旷达控股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15,000,0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984%。
三、增持前后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
实施本次增持计划前,旷达控股持有公司股份21,669,3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423%。本次增持后,旷达控股持有公司股份36,669,3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407%。
实施本次增持计划前,沈介良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旷达控股、江苏旷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52,924,7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1150%;截至2018年6月19日收盘,沈介良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旷达控股、江苏旷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67,924,7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1134%。
四、增持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条件。
旷达控股本次增持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五、本次增持承诺履行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中承诺:
1、沈介良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旷达控股增持旷达科技(002516)股票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旷达科技股票。
2、沈介良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将遵守相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票、短线交易,在上述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超计划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介良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增持公司股份期间内严格履行上述增持承诺,未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未超计划增持。
同时,沈介良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将继续严格履行增持承诺,在法定期限内
不减持其持有的旷达科技股票。
六、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介良一致行动人旷达控股增持公司股份情况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增持人旷达控股具有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合法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股份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增持人及旷达科技已就本次增持股份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免于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条件。
特此公告。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