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644 号
关于对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泰州市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兴河北路 35 号;
王思淇,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左 越,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朱 婷,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 年 1 月 27 日,公司披露《2023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为-7,000 万元至-3,500 万元。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披露《2023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 2023 年度净利润为-2.50
亿元至-1.30 亿元。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的《2023 年年
度报告》显示,2023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1.93 亿元。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5.1.3 条第一款、第 5.1.9 条
第二款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王思淇,时任总裁左越,时任财务总监朱婷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5.1.9
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 月修订)》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王思淇、时任总裁左越、时任财务总监朱婷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