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14 证券简称:宝馨科技 公告编号:2022-086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2 年8 月 1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31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江苏捷登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60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9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49,136.00 万元(人民币,下同),减除发行费用 769.02 万元(不含税)(四舍五入后,下同)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8,366.97 万元。
截至目前,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募集资金扣除部分保荐费和承销费480.00 万元(不含税)后的余额 48,656.00 万元汇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已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苏亚验[2022]15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为顺利实施本次募投项目,公司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苏州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该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存储、使用和管理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专户余额 用途
(元)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3050020020120100082382 124,084,300 补充流动资金
区支行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 1102181419100049585 180,000,000 偿还有息负债
开发区支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偿还有息负债
苏州分行 9550880061374100323 182,475,700
合计 486,560,000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分别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
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偿还有息负债/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惠淼枫 、刘文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丙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而甲方未作纠正的,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十一)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甲、乙、丙叁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在郑州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十三)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