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14 证券简称:宝馨科技 公告编号:2016-062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6年6月29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审议情况简要说明
1、2015年4月1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将持股5%以上股东朱永福先生作为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实意见。
2、2015年6月11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将持股5%以上股东朱永福先生作为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5年6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公
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4、2015年7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完成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852.10万份,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766.90万份,预留部分为85.20万份。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24.60元/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07人。
二、本次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具体情况
1、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以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77,017,132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合计转增277,017,132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554,034,264股。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6年5月27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规定并结合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766.90万份调整为1,533.80万份,行权价格由24.60元/股调整为12.30元/股。
2、因章海祥、石发成等22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将注销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491.20万份,公司首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总人数由107名调整至85名,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由1,533.80万份调整至1,042.60万份。
三、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对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因章海祥、石发成等22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其余85名激励对象遵循《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公司对上述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491.2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
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与行权》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章海祥、石发成等22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同意公司注销上述人员所涉及的491.20万份股票期权。本次调整确认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1、宝馨科技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2、本次调整所涉相关事宜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