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13 证券简称:蓝丰生化 编号:2022-033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385万股,占授予前公司总股本9.95%。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55名。
3、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2022年4月20日。
2022年1月18日,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22年2月2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定,公司完成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情况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22年2月24日。
2、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3、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3.00元/股。
4、授予数量:3,385万股。
5、授予人数: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55人,包括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员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激励对象名单及实际认购数量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
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刘安平 总经理 340 10.04% 1.00%
谭金波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330 9.75% 0.97%
唐海军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330 9.75% 0.97%
徐立成 副总经理 330 9.75% 0.97%
高志强 副总经理 330 9.75% 0.97%
刘显春 副总经理 330 9.75% 0.97%
任庆德 副总经理 330 9.75% 0.97%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48 人) 1065 31.46% 3.13%
合计 3385 100.00% 9.95%
注:1、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
所造成。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
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7、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
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
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并按
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其中,对出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或出现《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情形的,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4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8、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期限为 2022 年至 2024 年,时间跨度为三个会计年度,每个
会计年度考核一次,第一个考核期为 2022 年度、第二个考核期为 2023 年度、第
三个考核期为 2024 年度,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限制性股票的各考核期间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限售期 (1)2022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 1,000.00 万元;
(2)2022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不低于 16 亿元。
第二个解除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限售期 (1)202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 3,000.00 万元;
(2)2023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不低于 18 亿元。
第三个解除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限售期 (1)2024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 5,000.00 万元;
(2)2024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不低于 20 亿元。
注: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
诺。以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指未扣除激励成本前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
支。
若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
规定比例申请解除限售;反之,若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
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按
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据激
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前一年的考核结果确认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
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对应考核结
果如下表所示:
个人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按照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9、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与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2022 年 1 月 18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激励计划》,拟向 60 名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3,400 万股,授予价格为 3.00
元/股。
2022 年 2 月 24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刘旭、吕宣钢因在知悉内幕信息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而不符合本次授予的相关资格条件,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
股票总量由 3,400 万股变更为 3,395 万股,激励对象人数由 60 人调整为 58 人。
同时确定 2022 年 2 月 24 日为授予日,拟向 58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395
万股。
在确定授予日后的缴款验资过程中,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
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涉及股份数 10 万股,公司最终向 55 名激励对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 3,385 万股,占授予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9.95%。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实际授予完成的限制性股票情况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前次董事会审议情况一致。
二、授予股份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新沂市正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7 日出具了新正维验字
(2022)第 11 号验资报告,对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截止 2022 年 4 月 2 日止,公司已收到刘安平等 55 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认缴出
资款 101,550,000.00 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 33,850,000.00 元,增加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