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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华智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02

达华智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达华智能          公告编号:2024—039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新增、修改议案的情形;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1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37)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8 月 1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8 月 1 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8
月 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8 月 1 日上午 9:15—2024 年 8 月 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 89 号福州软件园 G 区 17 号
楼。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融圣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52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9,960,8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3.9449%。
  2、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3,361,3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3.3696%。

  3、网络投票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43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599,4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5753%。

  4、本次会议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
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631,2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99.1688%;反对 90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5671%;弃权 422,4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2641%。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5,269,828 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79.8528%;反对 907,100 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3.7451%;弃权 422,499 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6.402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562,4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表决权的 89.6867%;反对 90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 7.0361%;弃权 422,4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 3.277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法律意见书

    福建景行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会议备查文件

  1、《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福建景行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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