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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华智能:关于公司签订合资协议暨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9

达华智能:关于公司签订合资协议暨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达华智能      公告编号:2021-031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订合资协议暨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福州新区开
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新区开发投资”)、福州市长乐区城
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长乐城市建设投资”)签订合资
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公司出资 7.14 亿元,出资比例 51%,与福州
新区开发投资(出资 4.9 亿元,出资比例 35%)、福州长乐城市建设投资(出
资 1.96 亿元,出资比例 14%)共同设立子公司。

  2021 年 5 月 1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签订合资协议暨设立控股子公司的议案》。

  与政府平台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有利于公司“一网一屏”战略的顺利
实施,是公司在目前产品基础上的升级延升,为公司未来发展奠定了稳定的
基础。

  本次投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拟合资公司及其他出资人的基本情况

    (一)拟合资公司的基本情况

    暂定名:福建福米科技有限公司

装;多媒体通信与数码影像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以及上述相关技术科技与技术服务;液晶显示模组、背光模组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具体以营业执照登记为准(依法需要办理行政审批审核手续的应当在公司注册前先行办理)。

  经营期限:长期

  股权结构:公司占 51%,为新设立公司的控股股东,福州新区开发投资占 35%,福州长乐城市建设投资占 14%。

  (二)其他出资人的基本情况

  (1)福州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福州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1811E

  法定代表人:刘宇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成立日期:1990 年 10 月 06 日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道山路 1 号

  经营范围:福州新区的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及公用项目建设、重点项目开发建设、新型城镇化开发建设、环保生态建设、新兴产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福州新区管理委员会持有其 100%股权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该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福州市长乐区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福州市长乐区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MA2XT2WQ04

  法定代表人:郑晓瑱

  成立日期:2016 年 11 月 23 日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吴航街道郑和中路 190 号二层

  经营范围:城市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建设运营;重点区域和棚屋区改造、房地产综合开发、物业管理;城镇化建设;管理和运营经营性国有资产。

  股权结构:福州市长乐区国有资产营运公司持股 85.84%、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持股 14.16%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该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合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鉴于:

  1、甲方:福州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乙方:福州市长乐区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丙方: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同意于福州合资设立目标公司福建福米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公司”)

  第一条  目标公司股东及出资情况

  1.1 各方同意作为发起人共同出资设立目标公司,其中:甲方以货币方式出资人民币 4.9 亿元,出资比例为 35%;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人民币 1.96亿元,出资比例为 14%;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人民币 7.14 亿元,出资比例为51%。丙方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目标公司为丙方控股子公司。

  各方同意,各方将按照出资比例同时分步履行实缴义务,且各方对目标
公司的实缴义务最迟将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履行完毕,各方同意,在符
合本协议约定的最后出资时间的前提下,目标公司具体出资次数及金额以丙
方发出的书面通知或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时间为准(两者有冲突的以股东会
决议为准)。甲方、乙方一致同意,自收到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或股东会决
议后,依照该书面文件确定的时间及金额履行出资义务。

  第二条 目标公司基本情况

  2.1 各方经充分协商,同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
件,于福州市设立目标公司,经营宗旨:以国家和行业的需要为己任、以技
术为核心、以需求为导向、树立用户至上的服务理念,创世界一流企业。

    2.2 目标公司(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基本情况详见上述一、拟合资公司及
其他出资人的基本情况(一)拟合资公司的基本情况。

  第三条 筹备机构及费用

  3.1 协议各方共同成立筹备组,筹备组负责人由丙方指定人员担任。协
议各方共同授权委托筹备组起草目标公司设立有关文件,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登记、工商注册登记等一系列筹备活动。

  3.2 筹备组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正式成立,于目标公司工商登记完成之
日解散。

  3.3 目标公司筹备期间发生的费用由丙方先行垫付,如发起设立成功,筹备费用列入公司开办费用,由目标公司承担;如发起设立失败,筹备费用
由丙方自行承担。

  为避免歧义且有利于协议履行,本条所称“筹备费用”系指丙方为设立
目标公司,且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必要的支出。

  第四条目标公司治理结构

  4.1 目标公司设立股东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的职权由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4.2 目标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分别由丙方提名 3
名董事,甲方提名 1 名董事,乙方提名 1 名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设董事长 1 名,由丙方提名的董事担任。

  4.3 公司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由各方分别提名 1 名监事,由股
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职权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

  4.4 目标公司的财务经理由乙方委派。

  第五条 各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各方向其它各方作出第五条项下的陈述、保证和承诺,并确认其他各方对本协议的签署均依赖于该等陈述、保证和承诺在所有重大方面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认其他各方均是在该等陈述、保证和承诺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

  5.1 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公司章程及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或者对其资产有约束力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

  5.2 其已有效签署本协议以及其作为一方的其他交易文件,其已经就其签署、交付和履行上述文件及履行其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取得所需的一切的授权、许可和批准(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本次出资事项及已履行国资相关授权及审批(若有))。其能够合法订立本协议、其作为一方的其他交易文件及履行其在交易文件项下的义务,其在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项下的义务及责任合法、有效且可被强制执行。

  第六条 业绩承诺与股权回购

  6.1 丙方承诺,目标公司 2024 财年、2025 财年、2026 财年(以下合
称“承诺期限”)经审计后的净利润目标不低于 1.12 亿元,1.55 亿元,1.95亿元(以下合称“业绩承诺”)。


  6.2 如上述承诺期限中任意一年度目标公司未能完成对应业绩承诺,甲
方、乙方有权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后任意时间向丙方发出书面回购通知要
求丙方回购甲方、乙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

  如目标公司在设立后 24 个月内未具备量产条件或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甲方、乙方有权在以上事由发生后 30 日内向丙方发出书面回购通知要求丙方回购甲方、乙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

  甲乙双方有权自行共同或分别要求丙方以现金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方式要求丙方完成对甲方、乙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的回购。

  6.2.1 若甲乙双方共同或分别选择以现金方式要求丙方对甲方、乙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的回购,则丙方应自甲方、乙方发出书面回购通知之日起 60日内完成对甲方、乙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的回购,回购价格以下述三者孰高值计算:(1)甲方、乙方对目标公司的出资款以及该等出资款年化 8%单利(以下简称“股权回购款”),利息计算期限自各方履行实缴出资义务之日(如分期实缴,则以各期实缴到帐之日起计算)至收到全额股权回购款之日止;(2)届时经各方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下甲方、乙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的评估价值。(3)届时甲方、乙方所持公司股权部分所对应的净资产总额。
  为避免歧义,协议各方一致同意,甲方、乙方作为目标公司股东从目标公司取得的所有分红应当从回购价格中扣除,且在 6.2.1(1)情况下,甲方、乙方已经对外转让部分股权的,回购价格应当按照比例相应调减。

  确定回购价格后,甲方、乙方有权在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后,按照国有股权交易之规定及相应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进行进场交易,若有买方愿意以回购价格之上的价格购买甲方、乙方所持目标公司的股权,甲方、乙方有权以该价格进行股权转让,丙方应无条件配合。若无,则丙方应根据甲乙双方的要求以回购价格完成对甲方、乙方股权的回购。

  6.2.2 若甲乙双方共同或分别选择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要求丙方对甲方、乙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的回购,则丙方应自甲方、乙方发出书面回购通知之日起九个月内向完成对甲方、乙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的回购。若
丙方未能在期限内完成回购,甲方、乙方有权选择变更回购方式为现金方式回购,丙方应在甲方、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对甲方、乙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的回购。

  6.3 各方同意,(1)目标公司若在【2026】年【12】月【31】日前实现合格上市,本协议第六条自动终止,丙方无需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回购义务。(2)各方亦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确定另一日期,该期限届满前本协议第六条中止。若期限届满前目标公司实现合格上市,丙方无需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回购义务;若未能实现合格上市,甲方、乙方仍可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约定要求丙方进行回购。本条所称“合格上市”指目标公司以首次公开发行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于中国境内或甲方、乙方所认可的境外证券交易所完成上市。

  6.4 本条约定的股权回购事项由丙方以其所持有合资公司的 51%股权作质押提供担保。

  第七条 产业规划与承诺

  7.1 丙方承诺,将引进领先的光电模组贴合技术,用于搭建福州产线,并派驻专业人员,全程负责产线的搭建,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生产,让福州贴合产线最高效达到满产状态。

  目标公司福州贴合产线项目主营 Open Cell、LCM 的生产;项目生产环
节包括 50 寸以上大尺寸面板的芯片贴合、印制电路板压接,生产工艺涉及面板清洗、偏光片贴附、划线、切割、边缘磨制、OLB 压接、SOF PWB 压接、质检、包装等环节,全过程实现自动化作业,人力投入最少。为实现项目产能稳定,将引入的生产设备包括剥离设备、贴附设备、SOF 压接设备、激光修复设备等。

  项目贴附环节将采用目前最先进的竖贴且双面同时贴附方式,利用智能设备,可自动检测贴附精度、压接精度,充分保证产品品质。目标公司预计
30 秒内即可生产 1 枚 50 寸以上的 Open Cell,技术及效率在国内领先。预

计满产后,项目的 Open Cell 生产规模,将达到每年 300 万片以上,成为
全球领先的大屏幕 Open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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