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CL System Integration Technology Co., Ltd.
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摘要
2018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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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 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协鑫
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集成”或“本公司”、“公司”)《公司章
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其股
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9,878 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
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504,640 万股的 1.96%。
其中,首次授予 7,910 万份, 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504,640 万股
的 1.57%, 占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 80.08%; 预留部分 1,968 万份, 约占本激
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504,640 万股的 0.39%, 占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
19.92%。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7,745 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
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504,640
万股的 1.54%。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
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其中,首次授予 6,295 万股,占本次股票期权授
予总量的 81.28%,预留部分 1,450 万股,占本次股票期权授予总量的 18.72%。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2,133 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
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504,640 万股的 0.42%。其中,首次授予 1,615 万股,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总
量的 75.71%,预留部分 518 万股,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的 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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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4.35 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价格为 2.18 元。
四、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
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
事宜,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90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
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
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预
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
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七、公司推行本激励计划时,无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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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提
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 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
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 本激励计划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
或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三、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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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释 义 ........................................... 6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 10
第六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9
第七章 附则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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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公司、 本公司、协鑫集
成、上市公司
指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
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 指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
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
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
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
之间的时间段。
行权 指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
股票期权的行为,在本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
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
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
必需满足的条件。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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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
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
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
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 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
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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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
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
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
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
会办理。
2、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
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3、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
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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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
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务)骨干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90 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三)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高级管
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