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505 深市 鹏都农牧


首页 公告 鹏都农牧:鹏都农牧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鹏都农牧:鹏都农牧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08

鹏都农牧:鹏都农牧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505        证券简称:鹏都农牧      公告编号:2021-066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9月30日14:00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二)会议地点: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沈太路2588号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主持人:董事长董轶哲先生。

    (六)此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投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3,580,116,6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16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3,477,777,734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54.559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102,338,8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05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107,446,2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8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107,3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102,338,8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05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达代炎、周晓玲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审议议案进行表决,经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认真审议后,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厚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鹏欣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汇实业有限公司、姜照柏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306,8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089 %;反对2,139,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909%;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306,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089 %;反对2,139,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909%;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一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578,233,63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4%;反对1,873,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3%;弃权9,6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563,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475 %;反对1,873,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436%;弃权9,6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一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达代炎、周晓玲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8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